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城环境”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业集团”)购买其持有的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鼎元生态”)100%股权,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有效融合其与标的公司的优势业务,业务范围将在原有的“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工程”核心业务基础上,新增固废处理业务,由传统水务处理逐渐延伸至以生态环境为核心的城市综合环境治理服务。
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旨在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推进工业、交通、农业等领域协同治理,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协同控制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机制。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加快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
综上,国家产业政策将垃圾焚烧发电作为鼓励产业,给予相关产业补贴,促
进产业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推进循环经济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
2、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鼎元生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为水业集团所持有的鼎元生态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建设等报批事项,不涉及新增用地,不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事项,本次购买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报告期内,鼎元生态遵守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重大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出现因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而被处以重大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若干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本次交易前,市政控股持有上市公司及鼎元生态的股份比例均超过百分之五十。因此,本次交易无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总股本为948,109,255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洪城环境的总股本将达到1,034,580,876股,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数量不低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股票上市交易条件的规定。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铭国际以2021年2月28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并经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铭评报字[2021]第2079号),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鼎元生态100%股权的交易作价确认为94,410.00万元。
综上,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有权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基准,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严格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认可意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水业集团持有的鼎元生态100%股权,系水业集团合法拥有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
市公司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原有的“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工程”核心业务基础上,新增固废处理业务。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未来期间,随着标的公司经营成果的逐步体现,预计将增厚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提升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规模,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洪城环境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其在本次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
本次交易完成后,鼎元生态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将纳入洪城环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为避免同业竞争、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洪城环境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本次重组不会影响洪城环境的独立性。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前,洪城环境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合法、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洪城环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或各职能部门在机构设置、主要职权以及履行职责的程序等方面发生重大调整,也不会导致重大经营决策规则与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洪城环境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洪城环境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保持并不断完善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洪城环境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洪城环境在原有的“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工程”核心业务基础上,主营业务新增固废处理板块。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净利润水平、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有明显增加,2021年1-2月上市公司备考基本每股收益、备考摊薄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厚,提升了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对股东的回报。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1、关于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予以执行,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与此同时,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关联交易及时、充分发表意见。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鼎元生态接受工程公司的EPC设计及建造服务和使用洪城环境自来水。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有助于减少两者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 | 2020年度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
关联采购情况 | 3,460.11 | 3,578.12 | 49,476.54 | 63,690.49 |
营业成本 | 88,210.28 | 93,247.29 | 496,031.72 | 524,983.75 |
占营业成本比例 | 3.92% | 3.84% | 9.97% | 12.13% |
关联销售情况 | 30,942.58 | 3,794.38 | 21,251.81 | 15,190.85 |
营业收入 | 116,559.20 | 126,664.92 | 660,116.45 | 704,156.67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26.55% | 3.00% | 3.22% | 2.16% |
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为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为业务开展所需要,关联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为减少和规范可能与鼎元生态发生的关联交易,充分保护交易完成后鼎元生态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水业集团已就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与鼎元生态产生的关联交易作出相关承诺。故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关联交易占比减少,收购标的公司后的关联交易占比亦将减少,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
2、关于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所属行业为水务行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供水、污水处理、燃气能源及工程业务。水业集团、市政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水业集团下属扬子洲水厂、安义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江西蓝天碧水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部分重叠。
2019年4月28日,就最终解决上述三家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水业集团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公司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在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36个月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注入上市公司、关停、注销或者对外转让股权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最终解决涉及同业竞争企业问题。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洪城水业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本公司将予以赔偿。”目前水业集团通过将三家公司的股权(资产)托管给上市公司的方式作为解决同业竞争的过渡措施,同时水业集团已经出具承诺,明确了彻底解决同业竞争的时限和具体措施。
3、关于独立性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运营体系,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和现有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水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三)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大信会计师已为上市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大信审字[2021]第6-0001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市公司及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
(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水业集团持有的鼎元生态100%股权,系水业集团合法拥有的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将标的资产转让给上市公司不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资产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据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