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公司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亦不存在与本次交易同一或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的交易情况,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