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江西鼎元生态环保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鼎元生态”),并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鼎元生态10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鼎元生态及其子公司在建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报批事项已在《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合法拥有标的资产,能实际控制标的资产的生
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完
善行业布局,有利于公司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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