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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我们已提前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其相关资料,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成都朗姿武发医疗美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投资设立成都朗姿武发医疗美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推进医美业务发展的长远战略,有利于公司医美业务的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鉴于本次交易的主要对方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签署《芜湖博辰九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次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系对芜湖博辰九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部分投资业务条款进行修改,符合医美产业基金的实际投资业务需要,不构成对原交易的实质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

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鉴于本次交易对方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有关本项关联交易的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为公司(含下属子公司)拟提供借款不超过5亿元的事项没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实力和盈利能力,交易价格客观、合理,交易方式公开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项借款的出借方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项交易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项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王庆、朱友干

2021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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