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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朗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设立成都朗姿武发医疗美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深入推进医美战略布局的又一重要部署,旨在通过专业医美运营团队、武侯区医美产业资源的投后赋能及研发实力,聚焦高精医美服务,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医美业务的规模化和行业竞争力水平。本次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原则,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受其他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但并未达到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该事项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董事会基于谨慎性考虑,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予以认可。

二、关于签署《芜湖博辰九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因芜湖博辰九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投资业务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推进医美业务发展的长远战略。本次交易不涉及交易

价格的调整,相关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当期业绩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也没有受其他董事委托行使表决权,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本次交易系对已经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设立医美股权并购基金博辰九号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有关内容的修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加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定价客观、合理,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项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炳云先生进行借款。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王庆、朱友干

2021年8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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