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证券代码:871642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antong Tongyi Aerospa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江苏省启东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88号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通易航天”)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自通易航天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通易航天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控制的股份。
(3)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次发行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董事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的
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控制的股份。
(3)本人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等对本次发行股份转让限制的其他相关规定。
(5)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发行人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根据发行人2020年11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0年11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本次发行底价为8.00元/股。
1、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就《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发行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就《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发行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发行之日起三年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发行之日起三年内,本人将严格依法履行“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如本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为降低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填补:
(1)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
(2)加快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3)加大市场拓展力度;
(4)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3)如本公司/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积极采取措施,使上
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行并使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本人对此不持有异议。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公司在精选层公开发行后所适用的《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并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履行分红义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保护中小股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以及现金分红等措施;
③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通过发行人或本公司法定信披渠道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公司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
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3、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⑤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公开发行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⑤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③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④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⑤本人违反公开承诺及公开发行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对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上述承诺及相关措施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六)关于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声明与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本次发行并挂牌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声明
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为本次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为本次公开发行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避免同业竞争进行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
(1)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发行人
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承诺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公司促使本公司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存在任何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2、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将不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业务;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4)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公司认为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或本人从事参与的其他业务出现与公司构成直接竞争的情况时,本人同意终止该业务,如公司认为该业务有利于其发展,其有权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经营;
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拓展后的业
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②将相竞争的资产或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③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④采取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行动以消除同业竞争。
(5)本人承诺不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6)本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公司/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自2017年1月1日以来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2、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本公司/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公司/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九)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目前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或使用通易航天资金的行为。此外,对于中南橡胶仍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张欣戎承诺未来以其自筹资金继续支付,自筹资金主要来源将为其个人理财、固定资产出售所得,不会通过减持或利用发行人股份融资的方式筹集,且不会占用发行人资金。中南橡胶目前所涉诉讼纠纷及债务不存在对发行人及股东的利益或股权稳定性有不利影响的事项。
(2)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投资的企业也应遵守上述声明与承诺。如因违反该等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自本承诺书签署日起不再发生股份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或者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股份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十)关于履行保密义务的承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发行人及本公司/本人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不存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违规情形,未受到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4)发行人及本公司/本人已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2、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发行人及本人一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露风险,不存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违规情形,未受到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根据相关规定需要豁免披露或脱密处理后进行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以保密为由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3)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的内容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内容属实,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
(4)发行人及本人已履行并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关于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次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二)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公司已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承诺本次报送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
(十三)张欣戎就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事项出具的承诺张欣戎承诺:未来本人在申请及使用贷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贷款通则》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使用贷款资金,并遵守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十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愿限售的承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股票,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着对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责的态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限售期在满足上述挂牌规则的要求基础上,自愿延长锁定两年。在自愿锁定期限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精选层挂牌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
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承担审计业务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交易。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实行连续竞价的交易方式,首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之后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初期的涨跌幅限制较小,提高了交易风险。
另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说明
本次发行涉及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稳定股价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承诺、关于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声明与承诺、及相关责任主
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详见公开发行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重要承诺”。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特别关注如下风险:
1、军工企业特有风险
(1)军品军审定价对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风险
①审价完成时间不确定的风险
2018年-2020年,未完成军审定价产品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24%、77.91%和83.89%,占比较高。军品行业,一直以来具有“装备一代、生产一代、研制一代和探索一代”的传统,每个型号的产品从开始立项到最终完成定型,需经过立项、方案论证和设计定型等多个阶段,而产品通过设计定型到最终审价所需时间亦存在不确定性,其周期和进度主要受有关审查部门的进度影响。自2012年后,公司尚未获得有关已定型并实现交付的产品的军审定价批复,且获得军审定价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受审价进度不确定性的影响,目前尚未完成审价的产品存在未来某期间集中根据军审定价的结果调整当期的营业收入的情况,可能造成当期业绩出现较大波动。
②审价结果对于公司经营业绩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根据历史数据,价格差异幅度的平均数为26.05%。实际情况中,报告期内公司未存在审定价低于暂定价格的情况,且审定价的调整将受到财政支出情况、军方采购计划、材料成本、人工薪资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难以合理预估暂定价格与审定价的差异大小。为对审定价格的不确定性进行量化分析,我们假设军审定价较暂定价格的差异在±5%、±10%、±15%以及±26.05%(历史数据均值),据此模拟测算对于发行人2020年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的影响金额如下:
情景 | 调整金额(万元) | 占比2020年营业收入 | 占比2020年税前利润 |
+26.05% | 2,053.83 | 21.80% | 50.94% |
+15% | 1,182.63 | 12.56% | 29.33% |
+10% | 788.42 | 8.37% | 19.56% |
+5% | 394.21 | 4.19% | 9.78% |
-5% | -394.21 | -4.19% | -9.78% |
-10% | -788.42 | -8.37% | -19.56% |
-15% | -1,182.63 | -12.56% | -29.33% |
-26.05% | -2,053.83 | -21.80% | -50.94% |
技术泄密或被动失密的情形。如发生严重泄密事件,可能会导致公司丧失相关资质,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
(4)涉密信息豁免披露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价值判断的风险
公司按照国防科工局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公开发行说明书中的涉密信息进行了脱密处理或豁免披露,上述经脱密及豁免披露的信息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误的风险。
(5)军工资质延续的风险
军品业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重要来源,从事军品生产和销售需要取得相关军工资质,该等资质均需在一定期限后进行重新认证或许可。若未来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军工资质因故未能通过重新认证或许可,则公司的生产经营将面临重大风险。
(6)军品业务向民营企业开放相关政策变化的风险
自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于2007年2月下发《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17】179号)以来,军品业务逐步向民营企业开放;2015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分类逐步放宽市场准入,建立竞争性采购体制机制,支持非国有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作为民营企业,公司的军用特种航空制品业务迎来了重要的发展良机,若国家对军工业务向民营资本开放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将可能对公司军品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7)军品收入存在波动甚至下滑的风险
①航空供氧面罩类收入存在下滑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航空供氧面罩类收入分别为4,526.97万元、7,297.41万元和8,305.77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92%、
80.39%和88.38%,金额和占比持续上升,是发行人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
发行人航空供氧面罩产品直供军方,当年度销量主要受飞行员训练计划、作战计划、飞机数量、飞行员数量以及军方当年度采购计划的影响,同时若未来发行人产品被行业内新增竞争对手或现有竞争对手的竞品所取代,亦或我国的军事计划出现重大变化或者发行人产品无法满足军方需求,存在未来某期间航空供氧面罩类的销售出现波动的可能,甚至发行人该类业务的销售收入可能出现下滑。
报告期内,发行人航空供氧面罩类收入主要来自于个性化产品对于原有产品的迭代以及其他新产品的推出,其有赖于发行人对航空供氧面罩类产品的研发的持续不断的投入,因此如果公司在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未达标准,或者研发成果不能受到军方客户的认可的情况,将导致公司无法正常交付产品、受到处罚或者客户流失,发行人航空供氧面罩类收入也将存在下滑的风险。
②产品价格波动导致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发行人航空供氧面罩类产品的单价分别为0.68万元、0.85万元和0.76万元,波动较大,主要是由下游客户的产品需求结构在历年存在差异导致的。尽管发行人历史上未出现审定价格较暂定价格降低的情况,但是未来存在军方客户进行价格审定及批复时调降发行人过往交付产品的价格的可能,以及军方客户要求当期交付较多的价格较低的产品从而拉低航空供氧面罩整体销售单价的可能,进而因产品价格的变动导致公司存在业绩大幅下降的风险。
2、新产品开发不及预期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大力推进新型军用航空供氧面罩、聚氨酯及碳纤维等新材料制品的研制与开发。其中军品需要经过立项、设计、初样、正样等多个研发阶段,产品研发周期较长,同时聚氨酯保护膜和碳纤维制品等新产品尚未实现大规模销售。在长时间的产品研发过程中,研发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发行人研发失败或者研发成果无法顺利实现产业化,将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集中的风险
2018年末、2019年末和2020年末,公司所形成的来自B4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257.89万元、4,155.66万元和6,015.82万元,占当期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为86.29%、89.60%和77.78%,公司应收账款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将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聚氨酯保护膜产品客户拓展风险
公司在军用飞机聚氨酯保护膜的研发基础上根据民用车辆漆面保护膜的特点进行技术民用化,自主研发出聚氨酯汽车漆面保护膜,成为国内少数能生产车辆漆面保护膜原膜厂商之一。公司目标客户为下游涂膜厂、汽车生产厂商、汽车
4S店等企业,下游客户规模体量较大,进入其供应链需要较长时间的认证和市场口碑的积累,如公司的供应链管理、产能、品控等方面无法达到客户需求,则存在无法实现大规模销售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7月19日下发的《关于核准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90号)核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740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关于同意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21〕2845号):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司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在精选层挂牌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司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精选层挂牌相关信息
(一)精选层挂牌时间:2021年8月16日
(二)证券简称:通易航天
(三)证券代码:871642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7,308.498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405.019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643.478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39.999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挂牌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3,131,44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131,44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挂牌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39,953,53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0,918,756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321,739股(不含延期交付股票数量);1,286,956股(含延期交付股票数量)。
(九)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发行人的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挂牌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挂牌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发行人的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时选择的具体进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8.50元/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73,084,982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按此计算的公司市值为6.21亿元;发行人2019年、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分别为3,261.62万元、3,576.47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6.98%、26.19%,平均为31.59%。本次公开发行后指标符合所选定的进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antong Tongyi Aerospa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发行前): | 6,665.02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张欣戎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08年3月20日 |
住所: | 江苏省启东市启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88号 |
经营范围: | 橡塑制品、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特种纺织品、个体防护救生装备、轻型保护头盔系列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相关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推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主营业务为军用特种航空制品以及聚氨酯、碳纤维等新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证监会行业分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 股转系统行业分类:C2919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
邮政编码: | 226236 |
电话: | 0513-68203998 |
传真: | 0513-68203998 |
互联网网址: | - |
电子信箱: | tyht871642@163.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证券事务部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姜卫星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21-61099633 |
名称 | 深圳易行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74795340F |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盛大厦831号 |
法定代表人 | 冯勤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实收资本 | 3,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1年5月16日 |
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主营业务 | 投资、咨询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间不构成上下游或竞争关系 |
股东构成 | 张欣戎持股99%,冯勤持股1% |
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中,2009年至2011年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访问学者,2012年10月起任上海天使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监事、董事长等职);2015年5月至今任通易航天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张欣戎 | 直接持股 | 2,488,000 | 董事长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间接持股 | 31,836,222 | ||||
2 | 钱海啸 | 员工持股平台 | 350,000 | 董事 | 2019年5月17日至今 |
3 | 袁海云 | 员工持股平台 | 650,000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4 | 姜卫星 | 员工持股平台 | 400,000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5 | 冯勤 | 直接持股 | 1,986,000 | 董事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间接持股 | 621,578 | ||||
6 | 尤建新 | 无 | -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11日至今 |
7 | 何贤杰 | 无 | - | 独立董事 | 2020年8月 |
11日至今 | |||||
8 | 张凯 | 员工持股平台 | 140,000 |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9 | 陈永彦 | 员工持股平台 | 70,000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10 | 朱炜炜 | 员工持股平台 | 70,000 | 股东代表监事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11 | 陈建国 | 员工持股平台 | 770,000 | 总经理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12 | 金宇 | 员工持股平台 | 460,000 | 副总经理 | 2018年5月15日至今 |
13 | 黄旭东 | 员工持股平台 | 160,000 | 财务总监 | 2020年4月28日至今 |
合伙企业名称 | 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230MA1JUUYB8Y |
注册资本 | 900万元人民币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张凯 |
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804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
成立日期 | 2019-11-29 |
合伙期限 | 2019-11-29至不约定期限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
序号 | 激励对象 | 身份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拟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1 | 陈建国 | 总经理 | 171.00 | 19.00 | 57.00 |
2 | 袁海云 | 董事、副总经理 | 135.00 | 15.00 | 45.00 |
3 | 金宇 | 副总经理 | 108.00 | 12.00 | 36.00 |
4 | 钱海啸 | 董事 | 105.00 | 11.67 | 35.00 |
5 | 姜卫星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90.00 | 10.00 | 30.00 |
6 | 冯勤 | 董事 | 90.00 | 10.00 | 30.00 |
7 | 黄旭东 | 财务总监 | 45.00 | 5.00 | 15.00 |
8 | 张福乐 | 核心员工 | 30.00 | 3.33 | 10.00 |
9 | 李亚兵 | 核心员工 | 30.00 | 3.33 | 10.00 |
10 | 王盼 | 核心员工 | 30.00 | 3.33 | 10.00 |
11 | 刘泽稳 | 核心员工 | 15.00 | 1.67 | 5.00 |
12 | 陈永彦 | 监事 | 15.00 | 1.67 | 5.00 |
13 | 李云丽 | 核心员工 | 15.00 | 1.67 | 5.00 |
14 | 朱炜炜 | 监事 | 15.00 | 1.67 | 5.00 |
15 | 张凯 | 监事会主席 | 6.00 | 0.67 | 2.00 |
合计 | 900.00 | 100.00 | 300.00 |
范和指导。
根据上述监管要求和办理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在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并于2020年10月22日向全国股转公司递交了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申请。2021年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确认书》及《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开立的“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回购股票已于2021年1月13日全部过户至“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账户,过户股数为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0%,公司完成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划转。
5、股权激励的主要条款约定、资金与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存续期限、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报告期内人员变动情况、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1)股权激励的主要条款规定
根据发行人于2019年12月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主要条款包括:“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方案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股权激励方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在册员工。)
三、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被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三年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纪律处分不满三年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出卖公司利益或工作错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6、依据公司章程、其他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和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不得享受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当出现本激励方案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可依据相关规定及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第五章 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股票数量
本方案拟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为300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授予日股份总数6,210.48万股的4.83%。
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方案股票来源为通易航天前期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库存股票。
截至本报告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万股。
三、股权激励方式
1、本次股权激励将通过持股平台实施,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以盘后协议转让或盘中竞价交易方式转让给持股平台,股权激励对象通过对持股平台不同出资比例对应间接持有通易航天股份。
2、持股平台情况
(1)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UUYB8Y
注册资本:900万元人民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凯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825号8幢I区804室(上海新河经济小区)
成立日期:2019-11-29
合伙期限:2019-11-29 至 不约定期限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姓名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陈建国 | 171.00 | 19.00% | 货币 |
2 | 袁海云 | 135.00 | 15.00% | 货币 |
3 | 金宇 | 108.00 | 12.00% | 货币 |
4 | 钱海啸 | 105.00 | 11.67% | 货币 |
5 | 姜卫星 | 90.00 | 10.00% | 货币 |
6 | 冯勤 | 90.00 | 10.00% | 货币 |
7 | 黄旭东 | 45.00 | 5.00% | 货币 |
8 | 张福乐 | 30.00 | 3.33% | 货币 |
9 | 李亚兵 | 30.00 | 3.33% | 货币 |
10 | 王盼 | 30.00 | 3.33% | 货币 |
11 | 刘泽稳 | 15.00 | 1.67% | 货币 |
12 | 陈永彦 | 15.00 | 1.67% | 货币 |
13 | 李云丽 | 15.00 | 1.67% | 货币 |
14 | 朱炜炜 | 15.00 | 1.67% | 货币 |
15 | 张凯 | 6.00 | 0.67% | 货币 |
合计 | 900.00 | 100% | — |
股净资产、公司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情况以及本方案对员工的激励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该股票授予价格仅适用于本次股权激励。
五、具体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对象共计15人,各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获得激励股份数量如下:
序号 | 激励对象 | 身份 | 持股平台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拟认购激励股票数量(万股) | 拟认购金额(万元) |
1 | 陈建国 | 总经理 | 171.00 | 19.00% | 57 | 171.00 |
2 | 袁海云 | 董事、副总经理 | 135.00 | 15.00% | 45 | 135.00 |
3 | 金宇 | 副总经理 | 108.00 | 12.00% | 36 | 108.00 |
4 | 钱海啸 | 董事 | 105.00 | 11.67% | 35 | 105.00 |
5 | 姜卫星 |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90.00 | 10.00% | 30 | 90.00 |
6 | 冯勤 | 董事 | 90.00 | 10.00% | 30 | 90.00 |
7 | 黄旭东 | 核心员工 | 45.00 | 5.00% | 15 | 45.00 |
8 | 张福乐 | 核心员工 | 30.00 | 3.33% | 10 | 30.00 |
9 | 李亚兵 | 核心员工 | 30.00 | 3.33% | 10 | 30.00 |
10 | 王盼 | 核心员工 | 30.00 | 3.33% | 10 | 30.00 |
11 | 刘泽稳 | 核心员工 | 15.00 | 1.67% | 5 | 15.00 |
12 | 陈永彦 | 监事 | 15.00 | 1.67% | 5 | 15.00 |
13 | 李云丽 | 核心员工 | 15.00 | 1.67% | 5 | 15.00 |
14 | 朱炜炜 | 监事 | 15.00 | 1.67% | 5 | 15.00 |
15 | 张凯 | 监事会主席 | 6.00 | 0.67% | 2 | 6.00 |
合 计 | 900.00 | 100% | 300 | 900.00 |
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的股票自激励对象取得日起锁定期为十二个月。锁定期内,激励对象不得就所受让的持股平台股份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就进行转让、交换、担保、偿债,或就处置上述股份订立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本方案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
八、激励对象放弃股权激励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激励对象放弃本次股权激励:
1、激励对象未在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三天内完成对持股平台实际缴款出资的。
2、激励对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已到期且未在限定日期前重新签订的。
九、股票授予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为本方案执行专门成立的工作组或其他机构负责股权激励方案的拟定,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日起3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
(2)股权激励的资金与股票来源、管理模式、存续期限
激励对象用于认购股票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资金,不存在发行人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激励对象通过认购持股平台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炽一)的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激励股票。
股权激励股票来源自发行人依据2019年6月制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回购的股票,即发行人通过“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3,000,000股股票。
发行人本次股权激励由激励对象通过直接持有合伙制企业上海炽一的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股的方式实行自行管理,不存在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股权激励除自激励对象取得日起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外,未约定存续期限,持股平台上海炽一的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限亦未作约定。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发行人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股权激励之日,即2019年12月25日;取得日为公司持股平台通过股转系统全部受让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份之日,即2021年1月13日;报告期内,持股平台上海炽一尚未受让回购库存股。
2021年1月13日,发行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有的回购股票全部划转至“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账户,过户股数为300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5011%。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已经于2021年1月13日完成发行人的前述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截至本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股票尚处于停牌状态,上海炽一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比例未发生变化。
(4)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及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未发生人员变动,未发生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
6、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及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于2019年12月25日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政策适用方面,《监管指引》发布施行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经发布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对照调整;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执行。”因此,发行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制定的《股权激励方案》可继续执行。
根据中证登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股份登记确认书》,激励股票已于2021年1月13日登记为上海炽一持有。
发行人承诺,如本次《股权激励方案》发生变更、终止等情形的,将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执行。
7、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确定依据,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
2019年12月25日,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关于核心员工提名》和《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权激励方案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方案拟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为300万股公司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前期通过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库存股,股权激励将通过持股平台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日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即2019年12月25日,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元/股,低于授予日本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5.52元/股),构成股份支付。
公允价值按下述五个交易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为5.52元/股:①本公司回购300万股股票,回购均价为4.94元/股。②本次股份授予日前90日内,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为5.52元/股。③本次股份授予日前120日内,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为5.07元/股。④本次股份授予日前180日内,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为4.99元/股。⑤本次股份授予日前360日内,二级市场交易均价为4.97元/股。
(2)股份支付费用的具体确定依据
根据已经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本次股权激励方案拟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为300万股公司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授予日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即2019年12月25日,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0元/股,根据确认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5.52元/股与授予价格3.0元/股之差2.52元/股,与授予激励对象合计股数300万股的乘积,计算得出2019年的股份支付费用为7,560,00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股份支付的处理意见,在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时,对增资或受让的股份立即授予或转让完成且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等限制条件的,原则上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约定服务期限制条件,应当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并作为偶发事项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公司按照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授予权益工具成本差额7,56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增加管理费用。
(3)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股份共300万股的价格即权益工具成本为3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5.52元/股,公司按照授予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与授予权益工具成本差额2.52元/股,与授予股数300万股的乘积为当期服务成本,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公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除上述股权激励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 | ||||||
深圳易行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2,157,800 | 48.25 | 32,157,800 | 44.00 | 32,157,800 | 43.43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36个月 | - |
上海炽一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000,000 | 4.50 | 3,000,000 | 4.10 | 3,000,000 | 4.05 | 自股权完成过户日起(2021年1月13日)限售12个月 | - |
张欣戎 | 2,488,000 | 3.73 | 2,488,000 | 3.40 | 2,488,000 | 3.36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36个月 | - |
冯勤 | 1,986,000 | 2.98 | 1,986,000 | 2.72 | 1,986,000 | 2.68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12个月 | - |
上海境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50,000 | 0.21 | 600,000 | 0.81 | 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 - |
深圳诚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00,000 | 0.14 | 400,000 | 0.54 | 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 - |
青岛晨融壹号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 | - | 71,739 | 0.10 | 286,956 | 0.39 | 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 6 个月 | - |
小计 | 39,631,800 | 59.46 | 39,953,539 | 54.67 | 40,918,756 | 55.26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 |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45,400 | 6.82 | 4,545,400 | 6.22 | 4,545,400 | 6.14 | - | - |
黎又佳 | 3,870,000 | 5.81 | 3,870,000 | 5.30 | 3,870,000 | 5.23 | - | - |
岐晓弟 | 2,800,000 | 4.20 | 2,800,000 | 3.83 | 2,800,000 | 3.78 | - | - |
蒋炜 | 2,508,200 | 3.76 | 2,508,200 | 3.43 | 2,508,200 | 3.39 | - | - |
刘馨莉 | 1,858,000 | 2.79 | 1,858,000 | 2.54 | 1,858,000 | 2.51 | - | - |
王志兰 | 1,500,000 | 2.25 | 1,500,000 | 2.05 | 1,500,000 | 2.03 | - | - |
其他股东 | 9,936,800 | 14.91 | 16,049,843 | 21.96 | 16,049,843 | 21.67 | ||
小计 | 27,018,400 | 40.54 | 33,131,443 | 45.33 | 33,131,443 | 44.74 | - | - |
合计 | 66,650,200 | 100 | 73,084,982 | 100 | 74,050,199 | 100 |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
1 | 深圳易行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2,157,800 | 44.00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36个月 | 32,157,800 | 43.43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36个月 |
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45,400 | 6.22 | 无 | 4,545,400 | 6.14 | 无 |
3 | 黎又佳 | 3,870,000 | 5.30 | 无 | 3,870,000 | 5.23 | 无 |
4 | 上海炽一企业 | 3,000,000 | 4.10 | 自股权完成过户日 | 3,000,000 | 4.05 | 自股权完成过户日 |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起(2021年1月13日)限售12个月 | 起(2021年1月13日)限售12个月 | |||||
5 | 岐晓弟 | 2,800,000 | 3.83 | 无 | 2,800,000 | 3.78 | 无 |
6 | 蒋炜 | 2,508,200 | 3.43 | 无 | 2,508,200 | 3.39 | 无 |
7 | 张欣戎 | 2,488,000 | 3.40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36个月 | 2,488,000 | 3.36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36个月 |
8 | 冯勤 | 1,986,000 | 2.72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12个月 | 1,986,000 | 2.68 | 自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限售12个月 |
9 | 刘馨莉 | 1,858,000 | 2.54 | 无 | 1,858,000 | 2.51 | 无 |
10 | 王志兰 | 1,500,000 | 2.05 | 无 | 1,500,000 | 2.03 | 无 |
合计 | 56,713,400 | 77.60 | - | 56,713,400 | 76.59 |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发行数量:643.4782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
739.9999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1、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8.50元/股。
2、市盈率:
(1)15.8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5.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8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7.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7.0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49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0.48元/股(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81元/股(按照2020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2.88元/股(按照2021年12月31日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股东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469.5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6,290.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BJAG10527),确认公司截止2021年8月6日,发行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084,98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4,695,647.00元,资金已全部到位。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23.8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121.88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560.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642.04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会计师费用236.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52.0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3)律师费用219.0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00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3.84万元。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445.7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5,168.1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中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1年8月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965,217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约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6,113,043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7,399,999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74,050,199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9.99%。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甲方)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丙方)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聚氨酯保护膜生产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另甲方承诺并保证专户及专户内的该等资金不得用于质押;
2、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 乙方因过错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以及存在无合理理由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及使用,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截至本挂牌公告书出具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
保荐代表人: | 李嵩、安楠 |
项目协办人: | 姜文宇 |
项目其他成员: | 王伶 |
联系电话: | 0531-89606226 |
传真: | 0531-89606226 |
公司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此页无正文,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盖章页)
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南通通易航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