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审核公司提交的以下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添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共同开发固态电池相关技术及产业化的框架协议>的议案》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一直在寻求先进技术研究团队进行技术研发,并愿意投入资金支持固态电池及其关键材料相关技术的研究开发,并推动研究成果产业化。而重庆锦添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由长期从事锂电池领域的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士组成,均具有行业内丰富的研究经验,并拟持续对固态电池及其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进行研究开发。
经全资子公司惠州市金龙羽电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锦添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决定就固态电池及其关键材料的研发及产业化技术的项目合作开发签署《关于共同开发固态电池相关技术及产业化的框架协议》。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签订项目投资框架协议,能够拓宽公司业务范围,逐步实现公司产业升级,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此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谷仕湘:
丁海芳:
彭 松:
金龙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