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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12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相关公示情况如下:

(一)公示内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期间: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0日,公示期间共计11天。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网站。

(四)反馈方式:以设立反馈电话、电子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1年8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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