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新的诉讼案件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开晓胜被告三: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的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21,835,342.47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21,835,342.4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27日为人民币9,159,926.16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29日至8月2日,被告一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盛运01,债券代码: 118779,以下简称“系争债券”或“16盛运01”)。系争债券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人民币5亿元,债券面值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7.7%,起息日为2016年8月2日,债券发行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原告通过管理的产品“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买入面值为人民币20,000,000元的系争债券并持有至今。2018年7月,原告行使回售选择权,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一节第三条“本期债券主要条款”的约定,盛运环保应于2018年8月2日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2018年7月30日,经系争债券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系争债券回售兑付日延期至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7日,经系争债券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系争债券回售兑付日再次延期至2018年12月14日,并附加速清偿策款:延期期间,盛运环保发生“18盛运环保SCP001”或“17盛运01”违约情形时,系争债券加速清偿、在事件发生当日(即加速清偿日)立即到期,盛运环保应在加速清偿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兑付截至加速清偿日的应付本息。2018年10月9日,盛运环保未能兑付“18盛运环保SCP001”本息,系争债券触发加速清偿条款,因此,盛运环保应在2018年10月11日前兑付系争债券的应付本息。然而,盛运环保违约未按期兑付,且时至今仍未向原告兑付。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四节第六条“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措施”的约定,当发行人未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按逾期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据此,原告有权要求盛运环保偿付债券本息、支付违约金和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19年11月8日,盛运环保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4号)(以 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盛
运环保在系争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均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盛运环保存在的违法事实证明了盛运环保对系争债券存在欺诈发行及虛假陈述的行为。被告二开晓胜是系争债券发行时盛运环保的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盛运环保虚假信息披露行为的指使者和直接责任人,亦被行政处罚,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告三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系争债券的主承销商,未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被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其亦是系争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被告四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系争债券的债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义务谨慎执业,亦被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前述三被告应当与盛运环保共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415%。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新增诉讼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已判决的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案件,将给公司带来积极正面的推动作用。
三、备查文件
1、相关诉讼材料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