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一、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提名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的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任公司总经理、第八届董事会股东代表董事和副总经理候选人简介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公司有关人员。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1.牛国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相关条件,同意聘任牛国君为公司总经理。
2.牛国君先生具备出任公司董事的相关条件,同意提名牛国君先生为股东代表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马佳先生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条件,同意聘任马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广西国电投海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减资的事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广西国电投海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海外能源”)35%股权,国家电投广西电力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持有广西海外能源40%股权,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能成套”)持有广西海外能源20%股权,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第十一局”)持有广西海外能源5%股权。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上述股东拟对广西海外能源进行同比例减资,将广西海外能源注册资本金由200,000万元减至130,000万元。
公司与广西公司、电能成套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之规定,本次交易行为为关联交易。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减资不会改变公司对广西海外能源的股比,有利于公司资金优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