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作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公司提交第八届第四十六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关于鞍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的议案》及《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技术开发项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及审慎地调查,现发表同意意见如下:
一、关于鞍钢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购买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资产
1. 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2. 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采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 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推进化工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与鞍钢集团北京研究院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技术开发项目
1. 关联董事就该事项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法定程序。
2. 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定价原则采用市场化原则,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协议条款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 该关联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科技研发水平和产品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冯长利、汪建华、王旺林、朱克实
2021年 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