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10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崔维星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崔维星先生为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崔维刚先生、田民芽先生、黄华波先生、刘毕成先生、钟智龙先生、YIN HOWARD HAO先生、汤先保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崔维刚先生、田民芽先生、黄华波先生、刘毕成先生、钟智龙先生、YIN HOWARD HAO先生、汤先保先生为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汤先保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汤先保先生为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阅缪衍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缪衍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毛付根、任建标、俞卫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毛付根
2021年8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字:
任建标
2021年8月10日
独立董事签字:
俞卫锋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