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8/17 | - | 2021/8/18 | 2021/8/18 |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1/8/17 | - | 2021/8/18 | 2021/8/18 |
际税负为10%;
③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6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及本公司直接发放红利的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669号东展商业大厦14楼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传真:021-62569821联系电话:021-62569829、021-62569866、021-62729898*838
特此公告。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