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有关规定,作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就《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磊先生的个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张磊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并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我们认为,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张磊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先审核无异议,公司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1年8月10日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