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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百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股票简称:金百泽 股票代码:301041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henzhen King Brother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第

3层318A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二零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8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6,6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25,305,432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以下风险:

(一)特别风险提示一:发行人业绩增长缓慢甚至可能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增长较为缓慢,且报告期外自2011年起的历史期间,发行人收入整体增长较为缓慢,2011年至2020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仅8.60%,发行人未来仍然存在业绩增长缓慢甚至可能大幅下滑的风险,提请

投资者特别关注。从发行人客户结构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单家客户的销售规模较小,客户集中度较低,缺乏大客户对发行人收入带来的巨大贡献。发行人未来仍可能存在因客户流失尤其是未能获取大额订单导致的收入增长缓慢甚至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从行业空间来看,发行人报告期内80%的PCB业务收入来自样板和小批量板,相比中大批量板市场规模,样板和小批量板市场容量有限,根据中国电子电路协会(CPCA)数据,2019年全国样板、小批量板市场规模约为396.69亿元。样板市场相对较小的市场规模将限制发行人收入的增长幅度,可能导致发行人收入增长缓慢甚至可能导致业绩下滑。从竞争格局来看,我国PCB样板的竞争格局,呈现小而散的局面,发行人在样板市场占有率也仅在2%左右,因为行业竞争格局发行人收入可能无法实现大幅度快速增长甚至可能面临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综合考虑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客户规模和集中度、样板市场容量和行业竞争情况,未来若发行人科技创新驱动力不足,客户维护和市场开拓能力受限,产能扩大未能满足市场需求,未能在样板市场取得持续增长,或者向中小批量板和EMS业务延伸的情况未达预期,发行人可能出现业绩增长缓慢甚至下滑的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二:发行人扩大中小批量板等业务规模、扩大产能过程中

所面临的风险发行人在进一步扩大中小批量板业务规模、扩大产能的过程中也面临了相关风险,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中小批量业务拓展的资金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和客户订单风险

发行人整体资金实力仍不足,发行人面临未来通过自身经营、银行授信、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仍无法获取足够的资金从而制约了中小批量业务规模发展的资金风险。

发行人未来在大规模提高中小批量板业务过程中仍可能面临在品质、成本等生产工艺控制方面相应的技术工艺风险。在未来大规模提升中小批量板收入规模过程中,仍可能面临生产管理、采购和供应链管理等相应的管理风险。

发行人可能面临因未能满足客户在中小批量板上的需求而无法获得客户订单的风险。

2、扩大产能带来成本费用增加导致的业绩可能出现下滑风险

发行人为提升中小批量板产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会增加发行人的固定成本,预计在“智能硬件柔性制造项目”项目实施第四年,产出将达到稳定水平,设备折旧费、修理费、厂房折旧费和摊销费将分别达到1,161.04万元、40.85万元、42.43万元和57.33万元,除了新增产能带来的折旧、摊销等固定成本外,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在浮动成本、期间费用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达产后经济效益或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则发行人可能面临因扩大产带来成本费用增加并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三)市场竞争风险

电子电路行业集中度不高,各类规模的生产厂商众多,尤其是低端批量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同时,伴随着下游终端电子产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持续走低,对应的PCB产品也存在价格下降的风险。

相对于大批量板,公司生产的小批量板具有“订单面积小、产品型号多、交期短、品质高”的特点,对公司的技术水平、生产管理、交货期及响应速度要求更高。虽然公司是国内样板、小批量板领域名列前茅的企业之一,但是随着海外小批量板生产企业向国内不断转移,国内批量企业逐渐向小批量、样板转型,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营销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不能持续提高以保持产品的竞争优势,公司在与国内外知名厂商的竞争中将会遇到冲击和挑战,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四)委托加工风险

发行人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和硬件创新领域,为解决客户研发阶段时间紧、效率低、难度高的痛点,金百泽针对性地构建了高度柔性化的制造体系,可以高效应对多品种、小批量、短交期的客户订单,但是处理单一品种、大批量、低难度、低附加值订单的针对性不足,生产效率较低。发行人为了将生产资源最优化配置,将这类订单交由外协厂商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多制程外协加工产品的收入占比为24.59%、14.04%和

15.15%,虽然发行人在2019年战略性放弃了部分低附加值的批量板订单,使多

制程外协产品收入占比大幅下降,但是发行人外协加工产品收入占比依然处于较高水平。如果外协厂商出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产能不足、财务困境、突发停产等风险情况时,公司又未能及时转移相关产品的生产,将可能对公司产品质量、交货期、经营业绩及品牌形象等产生不利影响。

(五)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开始呈现,美国政府以加征关税的形式遏制中国产品出口。印制电路板及贴装产品为发行人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被纳入到中美贸易摩擦加税清单当中,于2018年9月开始被额外征收10%的美国海关关税,2019年5月额外关税税率被提升至25%。

除发行人直接产品外,通讯设备、医疗设备、消费电子等下游终端产品,亦被纳入关税清单中;同时我国政府采取反制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提高关税,包括从美国进口的覆铜板、电子元器件等上游原材料。

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411.88万元、3,001.82万元和2,281.7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47%、5.78%和3.97%,占比较低。发行人对美国的销售不是发行人业务布局和业务增长的重心,贸易摩擦对发行人业务发展和整体营收造成的影响有限。

公司下游客户包括信息技术、工业控制、消费电子等各领域的广大客户,最终产品广泛应用于社会各领域的生产生活。从长期来看,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

可能会进一步对全球经济及中国进出口带来冲击,通过产业链传导,进而影响整个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并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环保风险

公司的生产环节涉及电镀、蚀刻等加工程序,会产生一定的废水、废液、废气和部分噪音污染。公司在生产运营中,积极配合当地环保部门履行环保义务,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完善环保设施、提高环保能力,并制定了严格的环保制度,建立有权责清晰的环保部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目前的生产线以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投入能够保证各项环保指标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环保标准。

但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和民众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环保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如果公司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管控不到位、环保相关制度和措施执行不到位,公司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有关环保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司的环保投入将随之增加,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

(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各国采取的居民隔离、企业停工停产措施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消费和企业生产。医疗相关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电子研发需求降低,需求端相对疲软,同时居民隔离政策对公司的生产组织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公司作为众多医疗企业的供应商,2020年2月紧急复工,满足客户呼吸机、监护仪、红外测温仪、基因测序仪等产品的生产需求,并入选为工信部“第一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随着医疗电子行业需求的爆发增长,及其他行业的逐步复工复产,公司的业务得以逐步恢复并实现较快增长。

目前,疫情对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可控,但如果后续疫情发生不利变化及出现相关产业传导等情况,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此外,公司客户及目标客户可能受到整体经济形势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进

而对公司货款的收回、业务的开拓等造成不利影响。

(八)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PCB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覆铜板、半固化片、氰化金钾、干膜、铜球等。报告期内原材料覆铜板的采购均价为136.83元/平方米、132.84元/平方米、131.45元/平方米,变动幅度分别为-2.92%、-1.04%;半固化片的采购均价为

15.56元/平方米、15.87元/平方米、13.79元/平方米,变动幅度为1.99%、-13.11%;

氰化金钾采购均价为163.40元/克、192.01元/克、237.60元/克,变动幅度为17.51%、

23.75%;其他原材料采购均价亦有所波动。公司EMS业务需要采购各类元器件,

受国际市场供需关系影响,元器件市场价格存在较大波动,同时,由于贸易战的影响,发行人存在部分进口元器件无法获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3.17%、60.17%和

61.55%,占比较大。如果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及时地将

原材料价格上涨传导至下游或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分别为14,680.60万元、17,101.43万元、17,699.51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6.82%、49.50%、40.11%,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51%、32.63%、30.42%。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交期、质量等问题,与客户存在扣款情形。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持续扩大及未来对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公司的应收账款金额及应收账款占比将可能有所增长。如果公司出现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

(十)募投项目产能消化能力不足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综合当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求、产业政策和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做出的。尽管公司确立该投资项目经过了审慎的分析论证和必要的决策程序,但

项目大幅增长的产能需要依靠公司有效的市场开拓予以消化,同时也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以及电子电路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密切相关。如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或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营销措施,则公司可能面临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1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793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金百泽”,证券代码为“301041”。公司A股股本为106,680,000股,其中25,305,43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1年8月1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11日

(三)股票简称:金百泽

(四)股票代码:30104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68.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6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无

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305,432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1,374,568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

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74,568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52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数(股)比例(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武守坤 36,776,232 34.4734 2024年8月11日

张伟10,242,000 9.60072022年8月11日武守永 8,148,000 7.6378 2024年8月11日汇银富成8,000,000 7.49912022年8月11日达晨财信 6,222,000 5.8324 2022年8月11日

张珊珊4,356,000 4.08322022年8月11日中银国际 1,582,768 1.4837 2022年8月11日凯硕投资 1,440,000 1.3498 2022年8月11日同晟金泉1,440,000 1.34982022年8月11日何大钢 200,000 0.1875 2022年8月11日

潘权200,000 0.18752022年8月11日武淑梅 120,000 0.1125 2022年8月11日梁科杰 120,000 0.1125 2022年8月11日

田洋120,000 0.11252022年8月11日何宜锋 120,000 0.1125 2022年8月11日杨润梅114,000 0.10692022年8月11日叶湘明 114,000 0.1069 2022年8月11日

陈春100,000 0.09372022年8月11日曾昭桐 95,000 0.0891 2022年8月11日

刘敏 80,000 0.0750 2022年8月11日蔡灿文80,000 0.07502022年8月11日张启辉 80,000 0.0750 2022年8月11日

类别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股数(股)比例(

%

江盛根80,000 0.07502022年8月11日刘荣翔 80,000 0.0750 2022年8月11日李享50,000 0.04692022年8月11日唐宏华 40,000 0.0375 2022年8月11日

)小计

80,000,000 74.9906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

股份

网下无限售股份12,366,432 11.5921 2021年8月11日网下限售股份1,374,568 1.2885 2022年2月11日网上发行股份12,939,000 12.12882021年8月11日

小计小计

26,680,000 25.0094 -

小计
合计

106,680,000 100.0000 -注:本上市公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为:

1、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

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本公司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选取的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基于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4,321.06万元、5,091.1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King Brother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Ltd.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 武守坤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7年5月28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0年6月21日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3栋第3层318A房邮政编码518057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生产、加工印制线路板;电子产品设计、组装和测试;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业务;软件设计与开发测试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以上生产、组装部分由分公司经营)。主营业务

专注电子产品研发和硬件创新领域,聚焦电子互联技术,致力成为特色的电子设计和制造的集成服务商,主营印制电路板、电子制造服务和电子设计服务。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为“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联系电话0752-5283166联系传真 0752-5283199互联网网址http://www.kingbrother.com电子邮箱 investor@kingbrother.com董事会秘书 武淑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任职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股)间接持股数量(股)合计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

1 武守坤

董事长、总经理

2019.6.25-2022.6.24

36,776,232 - 36,776,232 45.9703 无2 林鹭华 董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3 张伟 董事

2019.6.25-2022.6.24

10,242,000 - 10,242,000 12.8025 无

4 梁国智 董事

2019.6.25-2022.6.24

-通过达晨财信间接持有65,331股

65,331 0.0817 无

5 叶永峰 董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6 武淑梅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3.21-2022.6.24

120,000 - 120,000 0.1500 无7 曾鹭坚

独立董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8 赵亮

独立董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9 李挥

独立董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10 宋更新

监事会主席

2019.6.25-2022.6.24

- - - - 无11 王少明 监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12 张慧丽

职工代表监事

2019.6.25-2022.6.24

- - - - 无13 陈春

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2019.7.5-2022.6.24

100,000 - 100,000 0.1250 无14 潘权

副总经理

2019.7.5-2022.6.24

200,000 - 200,000 0.2500 无15 曹智慧

财务总监

2020.3.6-2022.6.24

- - - - 无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武守坤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36,776,232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5.9703%,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武守坤先生,196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1988年,本科毕业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发动机专业;1999年-2002年,毕业于美国南方加州大学(Southern California University)工商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1999年,任中国航空进出口深圳公司进出口二部经理;2002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和管理工作;兼任深圳市金泽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浙江华媒信息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金兄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快点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武守坤。武守坤直接持有公司34.4734%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的实施

为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积极性,金百泽通过增资直接持股的方式对员工实施激励。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实施3次股权激励,

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股权激励

2010年12月27日,发行人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武守坤及杨勇军、何大钢、陈裕韬、潘权、杨润梅、叶湘明、邓伟洪、曾昭桐、苟军、何宜锋、张亮、张文晗、李柱梁、李享14位新增投资者共计投资1,257.60万元认购公司新增股份480万股。

2010年12月28日,发行人、武守坤及杨勇军、何大钢、陈裕韬、潘权、杨润梅、叶湘明、邓伟洪、曾昭桐、苟军、何宜锋、张亮、张文晗、李柱梁、李享就上述增资事项签署了《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根据该增资协议约定,上述新增员工投资者未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武守坤以书面方式许可,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其所持有的金百泽股份;上述新增投资者离职后,应将其所持有金百泽股份转让给武守坤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但武守坤同意豁免其上述股份转让义务的除外。

上述增资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
认购股份数量(股)出资金额(元)

1 武守坤 3,135,000 8,213,700 2.622 杨勇军 190,000 497,800 2.623 何大钢 190,000 497,800 2.624 陈裕韬 190,000 497,800 2.625 潘权 190,000 497,800 2.626 杨润梅 114,000 298,680 2.627 叶湘明 114,000 298,680 2.628 邓伟洪 114,000 298,680 2.629 曾昭桐 95,000 248,900 2.6210 苟军 95,000 248,900 2.6211 何宜锋 95,000 248,900 2.6212 张亮 95,000 248,900 2.6213 张文晗 76,000 199,120 2.62

14 李柱梁 57,000 149,340 2.6215 李享 50,000 131,000 2.62

4,800,000 12,576,000 2.62

2、2016年股权激励

2016年3月至4月,为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责任心,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武守坤转让部分股份给公司骨干员工进行激励,双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在金百泽成功上市前,未经武守坤同意,受让方不得将其持有金百泽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将上述股份用于提供担保或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上述受让方离职后,应将其所持有金百泽股份转让给武守坤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但武守坤同意豁免其上述股份转让义务的除外。上述转让情况如下:

合计序号

序号转让方
受让方转让股份(股)
转让价格(元)每股价格(元)

1 武守坤 李敬虹 200,000 760,000.00 3.802 武守坤 田洋 120,000 456,000.00 3.803 武守坤 熊晓琴 120,000 456,000.00 3.804 武守坤 武淑梅 120,000 456,000.00 3.805 武守坤 梁科杰 120,000 456,000.00 3.806 武守坤 冯映明 120,000 456,000.00 3.807 武守坤 陈春 100,000 380,000.00 3.808 武守坤 蔡灿文 80,000 304,000.00 3.809 武守坤 江盛根 80,000 304,000.00 3.8010 武守坤 李刚 80,000 304,000.00 3.8011 武守坤 张启辉 80,000 304,000.00 3.8012 武守坤 刘敏 80,000 304,000.00 3.8013 武守坤 刘荣翔 80,000 304,000.00 3.8014 武守坤 黄巍 60,000 228,000.00 3.8015 武守坤 赵林 40,000 152,000.00 3.8016 武守坤 贺超 40,000 152,000.00 3.80

17 武守坤 唐宏华 40,000 152,000.00 3.8018 武守坤 何宜锋 25,000 95,000.00 3.8019 武守坤 潘权 10,000 38,000.00 3.8020 武守坤 何大钢 10,000 38,000.00 3.80

1,605,000 6,099,000.00 3.80

3、2018年股权激励

2018年1月,为激励公司骨干员工,武守坤将其持有发行人的120,000股股份以46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黄伟强,每股转让价格为3.85元。2018年1月4日,武守坤与黄伟强就上述转让事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在金百泽成功上市前,未经武守坤同意,受让方不得将其持有金百泽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或将上述股份用于提供担保或设置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上述受让方离职后,应将其所持有金百泽股份转让给武守坤或其指定的相关人员,但武守坤同意豁免其上述股份转让义务的除外。2020年6月1日,武守坤就豁免上述持股员工转让所持金百泽股份义务事宜,作出声明如下:

考虑到上述持股员工在金百泽服务多年以及在工作期间对金百泽作出的贡献,本人作为金百泽的实际控制人,同意豁免持股员工根据其获得股份时签订的《增资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离职或被解聘时应将其持有金百泽股份转让给本人或本人指定相关人员的义务,上述持股员工在离职或被解聘后可以继续持有金百泽股份。

(二)股权激励的人员构成

公司上述 3次股权激励不涉及分次授予、未行权数量或相关行权安排,相关股份已完成工商登记,目前已实施完毕。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述股权激励对象中有何大钢、武淑梅、潘权等17名员工持有金百泽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

/

名称持股数量(股)

%

1 何大钢 200,000

0.2500

潘权200,000

0.2500

3 武淑梅 120,000

0.1500

梁科杰120,000

0.1500

5 田洋 120,000

0.1500

何宜锋120,000

0.1500

7 杨润梅 114,000

0.1425

8 叶湘明 114,000

0.1425

陈春100,000

0.1250

10 曾昭桐 95,000

0.1188

刘敏80,000

0.1000

12 蔡灿文 80,000

0.1000

13 张启辉 80,000

0.1000

江盛根80,000

0.1000

15 刘荣翔 80,000

0.1000

李享50,000

0.0625

17 唐宏华 40,000

0.0500

(三)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上述员工股东武淑梅、陈春、潘权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7、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春、潘权、武淑梅承诺”,其他员工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的具体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9、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四)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外,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0,668.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2,668.00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1%。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如下表:

股份类别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限售期
股数(股)比例(

%

股数(股)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武守坤36,776,232 45.9703 36,776,232 34.473436个月张伟 10,242,000 12.8025 10,242,000 9.6007 12个月武守永 8,148,000 10.1850 8,148,000 7.6378 36个月汇银富成8,000,000 10.0000 8,000,000 7.499112个月达晨财信 6,222,000 7.7775 6,222,000 5.8324 12个月张珊珊 4,356,000 5.4450 4,356,000 4.0832 12个月中银国际1,582,768 1.9785 1,582,768 1.483712个月凯硕投资 1,440,000 1.8000 1,440,000 1.3498 12个月同晟金泉1,440,000 1.8000 1,440,000 1.349812个月何大钢200,000 0.2500 200,000 0.187512个月潘权 200,000 0.2500 200,000 0.1875 12个月武淑梅120,000 0.1500 120,000 0.112512个月梁科杰 120,000 0.1500 120,000 0.1125 12个月田洋 120,000 0.1500 120,000 0.1125 12个月何宜锋120,000 0.1500 120,000 0.112512个月杨润梅 114,000 0.1425 114,000 0.1069 12个月叶湘明 114,000 0.1425 114,000 0.1069 12个月陈春100,000 0.1250 100,000 0.093712个月

股份类别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限售期
股数(股)比例(

%

股数(股)

%

曾昭桐 95,000 0.1188 95,000 0.0891 12个月刘敏80,000 0.1000 80,000 0.075012个月蔡灿文 80,000 0.1000 80,000 0.0750 12个月张启辉 80,000 0.1000 80,000 0.0750 12个月江盛根80,000 0.1000 80,000 0.075012个月刘荣翔 80,000 0.1000 80,000 0.0750 12个月李享50,000 0.0625 50,000 0.046912个月唐宏华40,000 0.0500 40,000 0.037512个月网下发行限售流通股 - - 1,374,568 1.2885 6个月

80,000,000 100.0000 81,374,568 76.2791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12,366,432 11.5921 -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中无限售流通股

- - 14,229 0.0133 -网上发行股份 - - 12,924,771 12.1155 -

小计小计

- -25,305,432 23.7209-

小计
合计

80,000,000 100.0000 106,680,000 100.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3,837户,公司前10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

/

名称持股数量(股)

%

1 武守坤 36,776,232 34.4734 36个月

序号股东姓名

/

名称持股数量(股)

%

张伟10,242,000 9.600712个月3 武守永 8,148,000 7.6378 36个月

汇银富成8,000,000 7.499112个月

达晨财信6,222,000 5.832412个月6 张珊珊 4,356,000 4.0832 12个月

中银国际1,582,768 1.483712个月8 凯硕投资 1,440,000 1.3498 12个月9 同晟金泉 1,440,000 1.3498 12个月

何大钢200,000 0.187512个月

限售期限合计

78,407,000 73.4974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2,668.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7.3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1.4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3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5.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8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4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的差额133.4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07.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60.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8.50%。

根据《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11,494.85828倍,超过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20%(533.6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374.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93.9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为0.0148051258%,申购倍数为6,754.41746倍。

根据《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2,924,771股,认购的金额为94,480,076.01元;放弃认购数量为14,229股,金额为104,013.99元。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发行股票数量为13,741,000股,认购金额为100,446,71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4,229股,包销金额为104,013.99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053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503.0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209.31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年8月4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7106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4,293.77万元。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

2,358.49

2、审计及验资费用

1,051.89

3、律师费用

345.01

4、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85.85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52.53

4,293.77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6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5,209.31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21元/股(以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3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公司 2018年、2019年和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95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份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33493号”审阅报告。

公司2021年1-3月的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以及2021年1-6月的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详细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响水河支行 4405011008040000039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 20080227292003362623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梅林支行 75590360201010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润城支行 764075025145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海支行 66766168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1年7月16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

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未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祝健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电话 021-32229888传真021-68728909保荐代表人 何俣、曾辉联系人 胡向春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金百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金百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金百泽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推荐金百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何俣、曾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何俣,爱建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法学博士生。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或主持了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等项目。

曾辉,爱建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参与或负责了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深圳泰克威云储改制辅导及首发申报项目、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辅导及首发申报项目,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了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武守坤承

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2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结合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持续稳定经营、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

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武守永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担任公司董事的5%以上股东张伟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2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张珊珊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持股5%以上的机构股东达晨财信、汇银富成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数量。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机构股东中银国际、凯硕投资、同晟金泉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减持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企业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春、潘权、武淑梅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2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担任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梁国智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2月1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减持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方式、配售方式等。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9、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2)关于减持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总数和比例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并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相关程序前不得减持。

(3)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人未履行股份锁定及/或股份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转让股票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或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发行人应按下述规则依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发行人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应提交给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发行人董事(此处及本预案下述部分所指的董事均不包括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发行人回购股份事宜应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回购股份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将就该等股份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发行人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同时满足下述两个要求:

1)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总额;

2)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但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收盘价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可以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

1)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连续20个交易除权后的股份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或未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过并实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基于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但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

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发行人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单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达到最高增持资金要求后,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发行人股份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股价稳定措施。

2)增持资金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高于其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3)但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即可终止增持股份措施:

①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均达到最高增持

资金要求;

②本次增持股份措施开始实施后,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收盘价高于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4)发行人新选举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

该新选举的董事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发行人回购股份

发行人董事长应在上述发行人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组织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发行人董事会收到股份回购方案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在作出回

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独立董事意见、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等材料。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表决通过股份回购议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并于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议案之日起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完成股份回购。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会作出增持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股份事宜,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股价稳定措施的豁免情形

发行人单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终止实施后90个交易日内,如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立的,发行人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90个交易日后,启动条件再次成立时,发行人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5、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性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停止发放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2)发行人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

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发行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发行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最近一期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5%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有权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将应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用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股份增持义务;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已经承诺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有权自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将应付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股份增持义务;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股份买回的承诺》,承诺事项如下:

1、本公司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尚未上市

交易,本公司将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买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股份回购/买回价格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买回股份价格及回购/买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买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返还募集资金、股份回购/买回的承诺,则:(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停止发放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义务;(2)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义务;(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发行价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武守坤先生出具了《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股份买回的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实施如下措施: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尚未上市

交易,本人将促使发行人将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本人对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

本人将提出发行人股份回购/买回预案,并提交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依法回购/买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对发行人上述股份回购/买回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股份回购/买回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的发行价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买回股份价格及回购/买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买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上市,若本人未促使发行人履行返还募集资金或股份回购/买回承诺、未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返还义务或股份回购/买回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自本人违反上述义务和承诺之日起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用于履行前述承诺和义务,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和义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项目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还是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融资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制订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做出了承诺。

1、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前以自有资金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建设完成,以提高公司综

合盈利水平,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业务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全球更多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不放松拓展国内客户的同时,加大国际知名客户的开拓力度。公司将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完善服务体系,扩大业务覆盖面,凭借先进、可靠的产品和一流的服务促进市场拓展,从而优化公司的战略布局。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承诺的约束性措施:本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努力促使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本公司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武守坤根据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7)如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

发行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8)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5)如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

发行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

(6)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其中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相关政策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股利分配制度

根据公司上市后实施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实施的股利分配制度情况如下:

(1)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在综合考虑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预期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发展前景及其他重要因素进行充分论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诉求,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通过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为: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2、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宜,作出如

下承诺:

1)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

2)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如本公司违反或不履行利润分配政策承诺,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本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武守坤就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执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的利益。2)承诺的约束性措施如本人违反或不履行利润分配政策承诺,本人应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给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则:(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停止发放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2)本公司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3)本公司将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发行新股股份数乘以发行价的货币资金,以用于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如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在发行人等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履行赔偿义务前,本人将代该等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3)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能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和薪酬予以扣留用于履行相关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性措施。

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能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发行人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薪酬/津贴予以扣留用于履行相关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保荐机构爱建证券承诺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金杜承诺

如因本所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6、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承诺

本所承诺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不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资产评估机构道衡美评承诺

本公司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八、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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