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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电路: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和“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平方米高频高速印制电路板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做出的审慎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九江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和“九江明阳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6万平方米高频高速印制电路板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4名原股权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拟对上述4名原股权激励对象持有的公司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财

务状况及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已离职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1年8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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