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能更好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会计报表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提议、审核、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树国 SONGDONGJIN 谢秋平
2021 年 8 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