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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9

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3-1-2-1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 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 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 4

四、内核情况简述 ......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 8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1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 14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 ...... 16

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 17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3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 23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 23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 24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 27

十三、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 27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 27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 27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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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融化学”)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桂程和易桂涛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发行保荐书。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桂程和易桂涛承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若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及释义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简称及释义具有相同含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存在尾数上的差异,该等差异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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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桂程和易桂涛。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桂程:现任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具有5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曾参与大地熊、麦特汽车、德冠薄膜、慕思寝具、玄武科技等IPO项目,以及兰太实业、湖南黄金、湖南海利、林海股份等再融资和重组项目。桂程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易桂涛: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总监,具有12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曾参与丹甫股份、双林股份、新都化工、华西能源、佳发教育、安宁股份、台沃科技、大地熊等IPO项目,以及交通银行、新希望六和、南宁百货、华西能源、盈方微、龙蟒佰利、新天然气等再融资和并购项目。易桂涛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华融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吴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吴昊:现任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具有4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曾参与长江电力GDR发行、三峡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伊利股份非公开发行、金达威非公开发行等融资项目,以及长江电力、中国移动、伊利股份、华联矿业等并购重组项目。吴昊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华融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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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培。张展培:现任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具有4年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经验,曾参与或负责鸿泉物联、武进不锈等IPO项目,以及亚玛顿非公开发行、北矿科技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张展培在保荐及相关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九尺镇林杨路166号

3、设立日期:2000年9月7日

4、注册资本:36,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唐冲

6、联系方式:028-86238215

7、业务范围:生产、销售、研发聚氯乙烯及其他化工产品(含日用化学品、专用化学品、化肥、食品级氯化钾,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研究和开发与该产品相关的新产品;生产、销售、研发消毒卫生用品;生产:氯乙烯,次氯酸钠,氯[液化的],氢氧化钾,盐酸,氢氧化钠;道路货物运输;矿产品(不含煤炭)、建材(不含砂石)、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批发;废弃物综合利用(不含工业项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提供本公司产品的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开展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其它活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企业管理服务(不含投资与资产管理);锅炉操作技术服务(不含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保荐书出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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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0年10月25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2020年10月26日派员到项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2020年11月7日出具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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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为华融化学IPO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2020年12月2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0年12月2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2020年第140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7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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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2/3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为1/3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华融化学IPO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0年12月2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2020年第140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华融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华融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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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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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0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6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0年11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36,000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1年6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6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事项的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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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材料等文件,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并根据经营需要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和管理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保荐机构经履行查阅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缴税相关凭证、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认为发行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保荐机构查阅了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198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声明文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等合规证明文件,查阅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通过网络搜索等方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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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荐机构经履行查阅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证券的相关规定等核查程序,认为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纳税资料、年检资料并经合理查验,确认发行人为成立于2000年9月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0年6月23日以华融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自其前身华融有限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相关材料,列席了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并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辅导验收。

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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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了相应单证及合同,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0)第0198号),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会计师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川华信专(2021)第0146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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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资产情况,业务经营情况及人员情况,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情况及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及定价情况。确认发行人资产权属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和记录、工商登记文件及发行人财务报告,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权属情况,查阅了发行人的诉讼、担保情况,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行业前景、业务模式及与客户的合作情况。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发行人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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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行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核查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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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6,00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2,0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48,000.00万元(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198号),发行人2019和2020年度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中较低值为计算依据)分别为9,081.53万元和10,043.97万元。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合计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

因此,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2条第(一)款的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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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五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结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发展纲要,研究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结合行业发展趋势,了解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与发展方向。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研发流程、研发机构设置,实地走访发行人研发部门并访谈发行人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了发行人业务模式、核心技术、研发优势等情况,了解了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融合情况,了解了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及研发方向。

(3)保荐机构复核了发行人研发投入的归集过程,查阅了发行人在研项目的立项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技术储备情况,了解生产流程中核心技术的运用,核查核心技术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相关性。

(4)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专利等证书,取得专利登记薄副本,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归属及剩余期限,对于有无权利受限或诉讼纠纷进行核查。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高品质氢氧化钾绿色循环综合利用的先进企业,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与化工新能源、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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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

(1)访谈了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及销售负责人,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进行穿行测试,并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抽取其销售合同、运输凭证、出库单、验收单、发票、销售回款等凭证核实发行人销售的真实性;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往来款明细账,核查了大额往来款的形成原因并分析其合理性。

(2)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开户清单、银行对账单,查验了报告期的发行人大额资金支出对应的业务订单、销售发票、入账凭证、入库单等相关资料,了解其交易背景,核查了同一对方账户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情形。

(3)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资料及其他公开信息,对其进行了实地走访或视频访谈,对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信息进行了了解问询并取得了书面确认,确认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发生的交易真实、合理。对报告期内主要新增客户的销售订单、发货单据、销售发票、回款单据进行了复核;对出口业务涉及的报关单据、海关电子口岸信息和免抵退申报表进行了核查。

(4)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明细账,抽查了其中大额采购凭证及相应业务单据;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对主要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单价,经与当期供应商市场报价比对;对存货的进销存情况进行了分析性核查。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销售收入真实,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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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清单,通过查询其工商信息资料、公开披露信息,核查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信息,确认其与发行人及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通过实地走访、函证,核查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询问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历程,确认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和付款能力与发行人业务往来是否相符。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重要采购合同、销售合同以及相关交易凭证和业务单据,核查是否属于虚假交易情形;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化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换取收入增加的情况。

(3)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对比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定价与向其他方采购定价的差异,对主要关联方进行访谈。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

(1)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业务人员进行了询问,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替发行人代垫成本费用、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查阅关联方的工商资料和经营情况并对部分重要关联方进行走访,核查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是否共用办公场所。

(2)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生产成本及其构成情况,以分析发行人生产成本和毛利率的变动趋势,不存在大幅波动等不合理情况,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为发行人承担成本的情况。

(3)核查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的明细情况,对比发行人营业收入增长的情况,分析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及其波动情况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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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

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PE投资机构,项目组取得了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名单,并比对最近一年新增客户及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客户清单,核查是否存在上述相关方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的情形。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PE投资机构,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不存在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形。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

(1)项目组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和函证,核查报告期内采购金额、往来金额的真实性。

(2)抽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订单、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及付款凭证,核查金额、数量的一致性。

(3)取得了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明细账、收发存明细及公开市场价格,分析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变化、单位产品的成本变化和原材料耗用等指标,分析各期变动趋势的合理性;获取发行人报告期生产成本明细表、制造费用明细表、职工薪酬分配表,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生产成本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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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及波动进行了核查。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向互联网客户销售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的存货余额表及构成明细,结合发行人的生产与销售模式、生产及销售数量对发行人存货构成进行了合理性分析。

(2)取得了发行人产品收入明细表、产品成本明细表、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明细表,以及期间费用明细表,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对发行人毛利率波动情况及合理性进行分析。

(3)复核了会计师对发行人主要存货项目进行的计价测试。

(4)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发行人的在建工程明细,抽查了大额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入账凭证,取得采购合同、施工合同等资料并核查其与工程、设备是否相关。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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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

(1)取得了发行人生产成本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并取得了发行人员工名册和不同岗位的工资统计表,核查了报告期内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及成本费用中所占比例,分析计算不同岗位的人均工资及其变动趋势是否合理。

(2)通过政府公开信息平台、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与同地区、同行业员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形。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

(1)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明细并进行了期末截止性测试,核实是否存在大额费用跨期情况。

(2)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进行了横纵向比较,分析是否存在延迟费用发生期间的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

(1)获得了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比了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分析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并对大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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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账款客户进行了走访,了解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背景及回款风险。

(2)取得了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库龄表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订单情况及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3)对发行人主要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和土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复核了发行人关于固定资产的减值测试过程。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

(1)获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转固列表,对于已结转的在建工程,取得其转固依据文件,核查其转固时间、结转金额的一致性;对于尚未转固的大额在建工程,实地察看了其工程进度,核查了账面余额与进度的匹配性;

(2)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核查其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与入账时间、折旧计提时期的一致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

项目组获得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并对财务数据进行了分析;通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将发行人与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等进行了横纵向对比;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进行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其他舞弊风险和审计关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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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务或财务造假情况。

八、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并列席会议,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做出了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未履行承诺的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及时、有效。

九、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问题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有2名股东,分别为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及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确认文件等资料,并经保荐机构网络核查,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及宁波新融化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也不是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十、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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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所预计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已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对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测算,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并由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了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拟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填补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遵循了谨慎性与合理性的原则,发行人针对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发行人相关主体所做出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聘请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天职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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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25568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靖之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咨询;产品设计;基础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4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企业管理咨询;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保荐机构与天职国际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天职国际支付了20.00万元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为了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核查质量,控制项目风险,保荐机构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协助项目组进行辅助核查工作。

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92354581W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晓英、张克、叶韶勋、顾仁荣、谭小青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次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邀请招标和召开评标会议的方式确定为76万元,并由保荐机构以自有资金分次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已向信永中和支付了50万元服务费用。

综上,保荐机构严格遵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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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各项要求,履行了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并将按照约定价格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费用,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及验资机构。

4、发行人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5、发行人聘请山东中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源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宏英杰际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机构。

6、发行人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寻求部分国家具备当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境外律师,就所在国的销售政策变化、是否存在限制进口、加征关税、反倾销调查等情形出具法律意见。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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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可研机构等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提供服务。

十二、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43条要求,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就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所持股份的锁定安排出具了相关承诺,内容合法有效,承诺履行保障措施切实可行。

十三、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良好。

十四、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1、转型升级未达预期的风险

2018年,公司确立并实施“钾延伸、氯转型”的创新发展战略,围绕新型肥料、高端日化、食品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持续向精细化工等下游延伸扩展,并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产品生产线,优化产品结构,提高氯产品的附加值,提升绿色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随着“钾延伸、氯转型”创新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公司湿电子化学品、高端日用化学品及食品添加剂等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比重将逐步增加,但仍存在实现量产缓于预期及客户开发周期过长的风险。

2、利润贡献来源集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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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发行人氢氧化钾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59,708.30万元、63,927.54万元和60,051.92万元,贡献的毛利占比分别为109.13%、100.25%和

94.38%,即公司毛利主要由氢氧化钾贡献,是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6,553.88万元、38,617.33万元和33,646.47万元,毛利率分别为-4.85%、-0.38%和2.95%,基本处于盈亏平衡或微亏状态。其中,聚氯乙烯树脂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35,303.61万元、36,307.06万元和29,374.58万元,占氯产品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6.58%、94.02%和87.30%,毛利率分别为-0.49%、4.01%和5.42%。因此,聚氯乙烯产品的毛利率波动是氯产品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影响因素。

公司为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绿色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于2020年11月关停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线,主要通过盐酸、次氯酸钠及其他氯产品工艺路线来消纳副产的氯气。综上所述,若氢氧化钾的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聚氯乙烯停产后的其他氯产品盈利未达预期,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3、供应商依赖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氯化钾,是公司钾化合物和氯化合物产品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报告期内,氯化钾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在35%左右,氯化钾的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氯化钾属于资源稀缺产品,国内储量不高且分布不均衡,国产氯化钾主要产自西北地区且主要来源于青海盐湖,行业国产率约为50%。目前国内仅中农集团、中化集团等国营贸易企业获批进口氯化钾业务并通过其分销渠道进行销售,为主要供应商。受制于其资源稀缺性以及国内高度集中的供给格局,公司氯化钾最终来源有限,采购相对集中。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来自于青海盐湖生产的国产氯化钾的金额占比分别为38.34%、29.06%及44.57%;该等国产氯化钾主要通过上海申之禾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占该类别原材料的比重超过90%,存在对国产氯化钾生产商青海盐湖及供应商上海申之禾一定程度的供应商依赖风险。

此外,在产品售价及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若氯化钾市场价格上涨导致氯化钾成本提高5%,则将导致公司各期综合毛利率下跌至17.17%、21.72%及

20.06%,即对应下降1-2个百分点。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受氯化钾价格大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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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风险。

4、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近年来,受益于氢氧化钾下游需求增长,行业整体产能保持增长态势,包括优利德等现有企业新增产能、部分中小规模烧碱生产企业转产氢氧化钾从而增加产能供给等,市场竞争有所加剧。未来,若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其他因素导致市场需求下降,公司产品价格存在下降的风险,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安全生产风险

2020年11月,公司关停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线,不再产生中间产品乙炔、氯乙烯和终端产品聚氯乙烯树脂,消除了乙炔、氯乙烯两个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VCM合成、PVC聚合两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以及电石堆场、乙炔气柜、氯乙烯储罐等3个重大危险源,大幅降低了公司的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存在因人员操作不当、机器设备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导致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

6、环境保护风险

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废水、一般固废、危废等,报告期内排污设施完备,处理能力充足,环保排放合规。公司存在因环保设施故障、发生意外、疏忽、人为破坏或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无法满足相关标准的风险。

7、危险化学品运输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氢氧化钾,氯产品盐酸、次氯酸钠及液氯属于危险化学品。对于在销售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客户所在地或其约定交货地的危险化学品,公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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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物流公司承担。若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发生泄漏、爆炸等情况,将会影响公司销售履约,进而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8、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为氢氧化钾、聚氯乙烯树脂、次氯酸钠、盐酸和液氯,主要应用于化工、染料、食品、医药、农业等多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若宏观经济出现滞涨甚至下滑,或者客户所在行业或其下游行业景气程度降低或产能严重过剩,则可能影响该等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或销售数量的下滑,公司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9、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永好先生通过其控制的新希望化工持有公司95.50%的股份,本次发行后,刘永好先生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预计不低于71.63%,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代垫资金等关联交易。

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对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华融化学是一家致力于高品质氢氧化钾绿色循环综合利用的先进企业,主要产品为高品质氢氧化钾。根据百川盈孚统计,发行人2019年固钾销量居国内第二。发行人围绕新型肥料、高端日化、食品医药、新能源、电子信息等现代产业,重点开发电子级、光伏级、试剂级、食品级的精细钾产品及氯产品。发行人依托自身多年的技术、工艺及生产管理经验积累,围绕钾化合物和氯化合物向下游精细化工产品延伸,通过对各生产板块的科学布局以及对工艺流程的合理安排,充分发挥生产设备、原材料与能源的使用效率,循环利用生产过程中的水资源、热能、钾离子,建立了以“资源合理开发和能源综合利用”为特色的循环经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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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已掌握碱类及酸类超净高纯试剂的生产技术和量产能力,按“钾延伸、氯转型”的创新发展战略,发行人优化产品结构,重点投入湿电子化学品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的研发创新,大力发展超净高纯试剂、食品添加剂、环保型水处理剂和优质钾肥等鼓励类新兴精细化工产品,着力打通“产、供、销、储、运”全流程大数据,构建一体化综合服务的新业态;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不断提升发行人在电子信息、新能源、食品医药、高端日化、新型肥料等下游应用领域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实现从生产型企业向研发、生产及服务一体化企业转型。综上所述,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较为规范,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主导产品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遇,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具备较好的持续盈利能力,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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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昊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桂程 易桂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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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桂程和易桂涛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桂程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易桂涛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以上项目已完成发行;(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专业能力。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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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桂 程易桂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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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吴昊担任本公司推荐的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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