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经审阅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本页无正文,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炳明 李冬梅 林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