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经审慎分析,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该报告是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麻志明:
刘功润: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