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ngdong Jingyi Metal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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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95 证券简称:精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8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一、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
被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由:合同纠纷
管辖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本次被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原告诉讼事由
2013年2月5日被告通过公开招拍的方式竞得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南工业区A-7-2号地块(宗地号:172054-001,用地面积:40,071.03平方米,用途:
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土地移交书》,确认原告已将上述地块移交被告。2013年10月12日被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以下简称“出让人”)就该地块的出让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406060-2013-001334号《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该地块的出让款为2,104万元。2013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2014年7月28日被告与出让人就该地块签订了440606-2013-001334-补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项目宗地建设项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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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8月1日前开工,在2016年8月1日之前全部工程竣工并申请竣工验收。2015年10月30日被告才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逾期开工违约天数为90天。2019年5月15日贵司递交了规划条件核实的资料,逾期竣工达1,017天。
原告认为:约定考核期满后,原告考核发现被告存在以下违约行为:
(1)逾期90天开工;(2)逾期1,017天竣工;(3)未依约按时实现实缴注册资本及固定资产总投资达标;(4)未依约完成达产年纳税额超8,609万元。《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约定的建设履约金为6,010,654.5元,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约定了达产年纳税违约金。
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1)按协议第三之(二)点第1和第三之(四)的约定,被告逾期开工原告应按建设履约金20%的额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202,130.9元;(2)按协议第三之(二)点第2和第三之(四)的约定,被告逾期竣工原告应按建设履约金30%的额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803,196.35元;(3)按协议第三之
(二)点第3和第三之(四)的约定,被告未完成约定的实缴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度的应按建设履约金50%的额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3,005,327.25元;(4)按照协议第六之(二)的约定,达产年纳税额未达标以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以出让用地面积40,071.03为基数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8,014,206元。
2、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开工违约金1,202,130.9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为1,803,196.35元、实缴注册资本、固投未达标的违约金3,005,327.25元(合计6,010,654.5元)给原告;
(2)判令被告支付因达产年纳税不达标的违约金8,014,206元给原告;
以上(1)、(2)项合计为14,024,860.5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的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606民初25168号。据民事裁定书显示,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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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土地发展中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52974.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度对涉诉违约金计提预计负债180万元。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