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未发现黄华侨先生、黄建新先生、陈武先生、李永先生、汪岚女士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属于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同意聘任黄华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黄建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陈武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汪岚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李永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汪岚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对《修订<公司章程>》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
独立董事同意《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募集资金的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唐魁、胡昌生、王承志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