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原规定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70万元。 |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61.3044万元。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57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961.304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公告编号:2021-061
二、修订原因
三、备查文件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相关条款已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修订系结合公司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总股本、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相关信息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
(一)、《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