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7 证券简称:漱玉平民 公告编号:2021-011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8月5日下午14:30在济南市山大北路56号公司5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2021年7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8,827,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05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4,4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564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2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4,427,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49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4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47,2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3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1名,代表股份14,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名,代表股份347,2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7%。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文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
同意348,78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9%;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营业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348,78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9%;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8,4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69%;反对3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3、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348,825,3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45,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1%;反对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4、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意348,788,7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0%;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708,7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89%;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张璐律师、段振波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