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滨海通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津公司”)进行增资,增资资金为募集资金人民币 19,500.00 万元,其
中人民币 3,000.00 万元用于增加天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人民币 16,500.00 万
元用于增加天津公司资本公积。本次增资的资金全部用于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建
设。具体内容详见 2011 年 6 月 4 日巨潮网及《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刊登
的相关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已于近期把 19,500.00 万元募集资金划转到天津公
司,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天津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通通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事项如下:
一、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天津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11425729300056290,截止 2011 年 6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9,5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天津项目(风力发电机、电机
定转子铁心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 协议主要条款
1、天津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方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天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津公司和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天津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军、崔岭可以在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天津公司专户的资
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天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
询天津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天津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天津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00 万
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6、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天津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合理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
津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由天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