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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1-06-2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
      国金中心B座10-11楼
            中国上海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东京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Tokyo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B 座 10-11 层 邮编:200120   上海/Shanghai:
                                                                   电话/Tel:  86-21-6061 3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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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 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网址/URL: http://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达动力”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本所”)就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通达动力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
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
明,并就有关事项向通达动力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通达动力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通达动力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通达动力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上午九点召开,而《江
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已于2011年6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均已在通知中载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指导意见》的规定,亦符合《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达动力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6月2日召开,
决定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9,000万股,
占通达动力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70.87%。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为通达动力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通达动力《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二)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七)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八)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银行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9,000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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