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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6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体系,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一致的信任互动关系,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未公开信息、技术秘密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或导致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了解和认同;

(二)帮助公司树立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促进公司形成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严格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制订的相关规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未公布信息、技术秘密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充分性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外,公司可主动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四)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平等对待和尊重公司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诚实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采取灵活多样的沟通方式,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高效低耗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充分考虑沟通效率,提高沟通成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及设置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全面统筹、安排、组织和协调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经授权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股东大会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四)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可以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众形象;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档案的建立、健全及保管工作;

(十一)有利于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确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有序。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诚信、勤勉、尽责、谨慎”的义务,保证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竭诚保护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平地对待所有股东。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依法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第二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及

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接待,并提前了解特定对象来访目的,明确涉及的信息范围,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所在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附件一)。特定对象可以个人名义或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会议包括下

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平台(以下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收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活动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三十三条 公众媒体上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及时召开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公司依法切实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任务,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分类处理机制,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相应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第三十七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章规范范围。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或交办的投诉事项,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就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

(六)记录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并妥善保存台账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其他与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诉处理的专门机构或人员、热线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流程,确保热线电话在办公时间内有人值守,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第四十二条 公司加强人员培训,配置必要设备,提供经费支持,提高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投诉者投诉处理机制运转有效。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应耐心做好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考核问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将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范围;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违法侵权行为的,或因投诉处理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行为的,由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相应采取问责措施。第四十四条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并填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附件三),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等信息,并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事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但应当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一)投诉事项不真实的;

(二)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或不合法的;

(三)不属于本制度规范范围内的事项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不得晚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通知投诉人。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

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附件四),详细记载投诉编号、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投诉登记表、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第五十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投诉材料、处理记录等资料整理归档,并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分析较为集中的投诉事项,研判公司治理环节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通报相关部门并报送董事会,及时进行整改更正。第五十一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众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公司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一:

承 诺 书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 (如有)
日期

附件三: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投诉日期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箱
投诉事项
处理安排
备注
经办人

附件四: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

编号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受理情况通知时间及方式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处理结果通知时间及方式处理结果反馈意见备注经办人主管责任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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