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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维护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章制度、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独立的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实施;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年度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后提请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财务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十四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第十五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四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七条 业绩预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存在重大差异: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第十八条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如下情形的,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一)未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更进行说明;

(二)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金额、原因等进行说明;

(三)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执行;

(四)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以说明;

(五)会计报表附注出现对投资者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二)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公司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二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二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与有关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第三十条 有关责任人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第三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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