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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双鹭药业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合资设立医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11-06-25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双鹭药业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合资设立医院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1 年6月24日,双鹭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双
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合资设立医院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
了相关材料,现就上述投资行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合资设立医院的议案》,公司拟以现金16,000万元人民币出资,占
新建医院注册资本的80 %;新乡市中心医院拟以现金4,000万元出资,占新建医院注册资本
的20 %。该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积极利用自身资金和地域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产业投资是落实公司继续围绕
上、下游拓展业务链、围绕大健康概念做强做大的战略部署,使公司不断充实自身的产业链,
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使公司盈利渠道形式多元化,进一步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同时可有效促进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销售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新乡双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的发展。
    3、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中关联董事陈玉林先生已回避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表决
程序合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鉴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徐明波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85,712,95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的22.51%)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增加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
事会”之规定,经审核,同意将《关于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中心医院合资设
立医院的议案》的提案作为补充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马清钧       张鸣溪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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