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等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从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加强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增强互信,建立优质稳定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提升意识,形成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
(四)共享发展,引导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树立形象,诚信对待投资者,提高公司透明度,树立公司资本市场良好形象。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披露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收集投资者的诉求信息;
(八)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采用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为投资者交流提供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座谈交流、分析师会议、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媒体采访或新闻报道等。
第七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等向公司提出咨询和建议,公司将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公司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应合理、妥善安排活动过程,避免来访者接触到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将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前进行事先公告,事后公开说明会情况,并采取网络参与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但不得提供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如相关报道存在重大误解或实质性错误,可能误导投资者时,公司应要求相关媒体及时作出更正并根据情况进行澄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由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等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调研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就相关事项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各级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
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二十条 必要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及相关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涉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四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遇突发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重大舆情等可能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由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及时向有关各方求证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将情况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突发事件做出相关部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董事会部署,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