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过程中的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3、对外担保情况
经审核,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余额均为0元。
报告期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获批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52,000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实际与银行签署的担保金额为33,000万元,担保发生额为28,113.44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17,250.12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之间获批的担保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等值其他币种),实际与银行、供应商签署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发生额为4,047.62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0.35万元。
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授权时均已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保障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4、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周燕飞先生和康云华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个人履历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占世向 | 夏海力 |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