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为申请人?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
? 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资管计划合同约定履行管
理人职责,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资管计划投资人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西南证券鑫沅质押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该资管计划)管理人,按照该资管计划委托人指令,于2020年7月30日代表该资管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韩华与公司签订的新研股份(300159)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申请被告韩华承担违约责任,偿付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诉讼请求),对韩华质押给公司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300159)限售流通股,公司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被告杨立军、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
司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别申请对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给公司的1055万股新研股份(300159)限售流通股,对被告陈红质押给公司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的股权,在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其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申请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渝01民初818号),决定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年12月11日,根据委托人指令,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2020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渝01民初818号),准许该申请(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期,公司(代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渝01民初818号),判决被告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400,000,000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以下简称给付义务);被告杨立军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所负的给付义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韩华所持有的6402.636万股新研股份(证券代码300159)限售流通股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韩华在本判决中所负的给付义务之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在被告韩华未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对被告陈红所持有的德阳中衍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59%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公司作为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仅严格遵照委托人指令处理相关事务,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由委托人实际承受。上述案件未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造
成影响,公司各项债券均按期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违约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