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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3:涉及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5

公告编号:2021-038证券代码:400022 证券简称:海洋3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建斌、厦门喜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就该案执行即(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

执行的进展公告。

一、本次诉讼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思明法院”)

(二)受理机构所在地:厦门

二、有关本次诉讼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执行人基本信息:

执行人: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洋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宇

(二)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孙建斌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后埔北二里163号1809室

被执行人: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亿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蜂巢山路1号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林香英

(三)本案讼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2017年12月14日思明法院作出(2016)闽0203民初15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建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洋公司赔偿2011 年 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0 月31 日期间的损失 4542848.1 元(其中租

金差价损失 4108784.4元,截止 2016 年 10 月 31 日的利息损失 434063.7)及保全费用 5000 元;被告喜亿公司对被告孙建斌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海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月作出(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9日生效。因本案被执行人孙建斌、喜亿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海洋公司向思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思明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2、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公司分别提出了执行异议,均在法院审理后被驳回。

3、海洋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喜亿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6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之后被执行人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21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执行案件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了检查建议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开了听证会,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海洋公司并在法院做了调解,考虑到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积极履约等实际情况,海洋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签署了一份《执行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之二》,其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原执行和解的最后日期延长至2024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向公司付清本执行案件所涉的执行款。

(2)执行和解期间,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每月5日前至少向公司支付1万元。

(3)若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未在上述约定的进间内未付清上述执行款,公司有权以逾期付款金额为基数,逾期每月0.5%,向孙建斌和喜亿公司收取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且公司有权恢复判决书的执行并要求偿还所有未还的款项。

(4)若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按期付清上述执行款项,则视为(2016)闽0203民初15626号《民事判决书》,(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孙建斌和喜亿公司承诺本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孙建斌和喜亿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再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中惠融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

三、(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的执行进展公告情况

1、海洋公司诉孙建斌、喜亿公司,就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思明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6)闽民初152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编号:2017-078);

2、二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告编号:2018-026);

3、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闽民申4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孙建斌、喜亿公司的再审申请。(公告编号:2019-027)

4、2018年8月17日思明法院受理了海洋公司(2018)闽02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

5、思明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12)

6、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2019)闽02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孙建斌的复议申请,维持思明法院(2019)闽0203执异18号异议裁定书》。(公告编号:2019-032)

7、喜亿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思明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裁定(2018)闽0203执6066号案件中止或暂缓执行。(公告编号:2019-037)

8、思明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闽0203执异17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喜亿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19-040)

9、厦门中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闽02执复9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厦门喜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执异170号异议裁定。(公告编号:2019-050)

10、思明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闽0203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孙建妹的执行异议请求。(公告编号:2020-012)

11、思明法院受理原告孙建妹诉海洋公司、第三人孙建斌、喜亿物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公告编号:2020-027)

12、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喜亿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及《执行和解

补充协议》。(公告编号:2020-034)

13、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建斌、喜亿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之二》。(公告编号:2021-038)

四、本诉讼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诉在执行和解后,公司可陆续收到执行款项,会增加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与执行款项实际到账相关。若有新进展,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执行和解协议》。

(二)《执行和解补充协议》。

(三)《执行和解补充协议之二》

特此公告。

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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