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即公司控股子公司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神诺”)以控股子公司欧神诺2018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D10187号《审计报告》,欧神诺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53,428.32万元,剔除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欧神诺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为54,910.44万元,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为54.4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已达成。同时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的个人的绩效考核等级为A,即个人当期解锁系数为100%。
我们认为:该业绩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地反应了公司实际经营成果,符合《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于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毛道维 | 张强 | 邹燕 |
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