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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5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0,6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4,312,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51,934,402.4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377,597.54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20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立了共计7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元)
1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121907566710888总部运营管理中心扩建项目199,799,600.00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98840078801900003378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129,297,400.00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70010122003101724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24,520,600.00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121907566710588室内设计中心建设项目22,973,600.00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98840078801200003377技术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20,243,000.00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121907566710606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17,822,200.00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98840078801400003376超额募集资金47,721,197.54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统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或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章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201号)。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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