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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1-051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4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1年8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4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65,197,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155%。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65,191,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103%。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3%。
3、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900,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7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93,9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86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3%。
4、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峰、宁波贝斯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新余吉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常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鼎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广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900,315股。
表决情况:
同意5,900,31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0,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并修订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5,197,5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900,3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焦晓昆、许照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