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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UHAIRAYSHARPTECHNOLOGYCO.,LTD.(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〇二一年八月

特别提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锐视”、“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8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一致。

目录特别提示.............................................................................................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第八节重要事项承诺...............................................................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期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股票存在股票波动幅度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8,8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7,2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技术风险

1、产品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而丢失重要客户的风险

公司曾出现因产品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而丢失重要客户的情况,即:2013年安防监控行业产品分辨率开始由CIF升级为模拟标清D1标准(41万像素),公司当时尚未实现后端产品的升级换代,2014年退出了Swann的供应商名单。其主要原因是:公司当时采用的海思芯片与TI新一代芯片相比不具备优势,相应开发的产品竞争力较弱;公司的快速研发能力也相对不足。

经过多年的业务和技术积累,公司与业界领先的多家芯片供应商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逐步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规划和产品研发体系,具备了较

强的快速研发能力。另外,从研发费用投入来看,公司2013年研发费用为2,099.07万元,2020年研发费用为5,413.20万元,已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保持了较强的快速研发能力,在消费类市场处于相对有利的竞争地位,公司因产品技术更新换代不及时而丢失重要客户的风险较小。但是,随着公司销售收入的增长,研发投入仍然不足,研发费比率需要稳定和提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终端用户在功能方面要求的提高,视频监控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周期越来越短,研发达不到客户需求将被替代是行业内企业共同面临的潜在风险。如果公司不能跟进行业核心技术的发展而落后于行业领先技术,将面临产品技术更新不及时而丢失重要客户的风险,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经营业绩以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不断演化,行业内对人才、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日趋激烈。如果本公司未来不能在发展前景、薪酬、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待遇和激励机制,可能会造成人才队伍的不稳定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从而对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成长性风险及现有消费类市场面临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成长性风险。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受行业整体波动、下游行业需求变化、市场竞争加剧等多种因素影响。

近年来,全球视频监控市场蓬勃发展,但如果市场增长放缓,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视频监控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公司需要具备较强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和服务能力,以快速响应下游行业的需求。现阶段公司能够依托自身研发、销售团队为客户提供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及服务,但随着下游行业产品更新换代速度的加快以及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如果公司未能及时推出符合客户要求的产品或不能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地位和竞争优势,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若未来不断有竞争对手突破技术、资金等壁垒,进入该行业,将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利润水平下滑。虽然公司拥有多年的技术积累和稳定的客户资源,

但如果:

(1)公司未能有效应对不断加剧的市场竞争,不能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品质、客户资源和生产规模等方面的竞争能力,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的主要客户不能适应市场变化而及时推出新产品,产品不被消费者接受或者落后于市场潮流,销售渠道、收入规模、市场份额均将受到不利影响,公司也将受到影响,销售收入存在下降的风险。

2、海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

公司产品外销率高,产品主要出口地以北美、欧洲、亚洲市场为主。2018年6月以来,中美贸易摩擦逐渐增多,美国多次宣布和实施对中国商品加征进口关税,虽然中美两国一致同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双方已进行了多轮积极的磋商,且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公开场合多次表明了就中美贸易摩擦达成互利共赢的积极态度。2020年1月,中美双方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正式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但仍不排除双方最终谈判产生重大分歧,致使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剧并持续恶化,将可能对公司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的前端摄像机产品和后端录像机产品均在美国实施加征关税的产品目录内。自2018年开始加征关税到报告期末,出口美国的相关低毛利产品收入受到一定影响,公司业绩未受到重大负面影响。极端情况下,假设除韩华泰科、Swann外的其他客户的美国市场订单收入因中美贸易摩擦影响分别下降5%、10%、15%模拟测算对2018年、2019年毛利影响,会减少一部分毛利,但占同期毛利额的比例不大,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税收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硬盘录像机和摄像机等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相关政策。公司于2015年9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11月公司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司报告期内均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公司不能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增值税出口退税相

关的税收政策或退税率作出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4、行业监管风险由于安防产品及系统的应用涉及到国家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等方面,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逐渐针对安防视频监控产品出台相关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管理办法或准入政策等,公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直接受到其影响,如部分管理办法和政策不合理可能会限制产品进出口、制约行业的发展。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均能满足国内外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但未来若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无法满足法规及监管要求,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5、上游行业制约的风险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硬盘、集成电路(芯片)、结构件、电源、线材、PCB板、包材、电容等。主控芯片、图像处理芯片及摄像机传感器芯片是公司产品的核心原材料,公司基于芯片平台进行技术及软件二次开发和产品设计,提供视频监控产品及解决方案。上游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制约着产业发展和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如果上游集成电路制造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芯片供应商不能满足安防行业产品设计在高清化、智能化、数字化等方面的需求,或在产品授权方面设限,或者因各种政治、市场、技术等因素使得芯片供求失衡,将带来企业成本和利润波动的风险,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客户集中的风险2018年、2019年、2020年,公司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金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51%、61.92%、64.96%,集中度较高,预计公司客户集中度短期内仍将处于较高水平。虽然前五名客户均为公司长期稳定合作的战略客户,且相互之间因市场竞争因素具有可替代性,公司对某一个客户不存在依赖;但是,若主要客户发生流失,仍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风险自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开始不断扩散和升级,迅速蔓延至全国。疫情已经对宏观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并且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还会持续,主要会体现在加剧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延缓投资项目建设进度、抑制内外商务经贸活动、加大稳就业压力等方面。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已正式复工,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且公司已实施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

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公司仍面临疫情的潜在威胁。

8、重要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引起的持续经营能力风险Swann营业收入持续下滑、业绩持续亏损的原因以及Swann不向母公司英飞拓采购NVR(网络硬盘录像机)的原因说明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六节/四/(一)/5/(1)/①Swann销售金额波动的原因”。Swann持续亏损原因主要为智能家居产品、相关平台研发投入以及美国加征关税所致,且2020年Swann已经实现盈利,经营状况向好,Swann长期亏损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但如果Swann未来又出现持续亏损且无法扭转的情况,将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Swann书面确认及母公司英飞拓2020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显示:

Swann通过物联网平台(IoT)、手机App的项目开发、新产品计划的执行以及销售渠道的维护和开发等经营改善举措,2020年上半年,Swann在全球市场的营业收入增长14.37%,并预计在2020年下半年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2020年,公司向Swann销售金额为40,947.58万元,截止2020年12月末,Swann的在手订单金额为5,432.20万元,发行人与Swann之间的交易并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为Swann主要的战略供应商,与公司长期合作稳定,充分认可发行人在视频监控产品的快速研发能力、较高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大批量出货能力。Swann是民用安防DIY(自装)市场的知名品牌,在消费类监控市场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品牌、渠道优势,2020年Swann业务开拓情况良好,收入增长幅度较大,实现盈利,经营状况良好。2021年1季度,发行人对Swann销售金额同比基本持平,截止2021年5月31日,发行人对Swann的在手订单金额约为6,900万元,同比增长约37.30%。综合发行人与Swann的报告期内经营合作情况、最近一期销售金额以及目前在手订单金额等情况,发行人与Swann的经营合作关系稳定。

但是,如果未来Swann市场开拓受阻、销售收入大幅下滑;或者发行人在Swann的采购体系中比重下降,将导致Swann对发行人的采购额大幅下降的风险。

韩华泰科由于越南工厂未达预期以及未与美国市场主要渠道商Sam’sClub达成2020年度合作协议,2020年公司向其销售金额为1,224.49万元,对韩华泰科的销售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Lorex被大华股份收购后,非无线电池产品订单大幅向其母公司大华股份转移,200万像素无线电池套装产品仍然与公司保持合作。Lorex作为大华股份的境外子公司,采购决策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出于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和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预计将与公司保持一定规模的合作。2020年,公司向其销售的无线电池产品收入金额为4,495.85万元,较2019年全年该类产品增长113.26%,双方合作并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Lorex完全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可能发生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此外,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在工程类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开拓工程类客户和市场,存在工程类客户流失、工程类收入下降的风险,导致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的风险。

9、工程类市场开拓缓慢或失败的风险

2020年,公司工程类客户新增45家,对应销售金额7,868.39万元。2020年,工程类业务收入金额31,021.61万元,占比为32.98%,上年同期金额为19,367.90万元,同比增长60.17%。2020年新增工程类大客户华为公司,2020年为公司第一大工程类客户,销售金额为7,273.89万元。

公司侧重于消费类业务,工程类业务积累相对不足。工程类客户虽然数量较多,但是除华为公司外,其余客户销售收入偏小。因而,存在的主要风险为:

(1)收入波动的风险。小客户无法带动销售收入大幅快速增长。此外,小客户的抗风险能力弱,如果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会导致发行人的销售收入下降,出现收入波动;

(2)收入增长瓶颈期的风险。由于公司的工程类客户销售规模总体偏小,公司尚未有与行业龙头企业直接争夺客户的竞争压力。随着,公司工程类客户自身销售规模逐渐提高,可能面临行业龙头企业直接争夺销售规模较大客户的风险;如果公司无法开发并稳定若干大客户,收入增长将有可能进入瓶颈期。

综上所述,公司工程类业务目前未出现市场开拓缓慢或失败的情况。但是,如果公司不能保持在工程类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开拓工程类客户和市场,将可能出现市场开拓缓慢或失败的风险,包括:潜在工程类客户开发不力、部分客户转移订单、甚至客户流失等不利情况,导致工程类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收

入下降。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许可[2021]2114号文,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77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安联锐视”,股票代码“301042”;本次公开发行的17,200,000股股票将于2021年8月5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8月5日

(三)股票简称:安联锐视

(四)股票代码:301042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8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20.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720.00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5,160.00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项目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递延)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联众永盛2,252.8032.7442%2024年8月5日
广东风投(SS)550.007.9942%2022年8月5日
汇文添富418.006.0756%2022年8月5日
粤财投资(SS)330.004.7965%2022年8月5日
徐进278.204.0436%2024年8月5日
齐梁242.003.5174%2022年8月5日
佛山风投(SS)242.003.5174%2022年8月5日
晓亮投资183.702.6701%2022年8月5日
李志洋133.001.9331%2022年8月5日
张萍丽112.001.6279%2022年8月5日
徐锦扬98.001.4244%2022年8月5日
刘静98.001.4244%2022年8月5日
苏彩龙88.001.2791%2022年8月5日
申雷82.501.1991%2022年8月5日
陈乘27.500.3997%2022年8月5日
王晓丽24.200.3517%2022年8月5日
杨静0.100.0015%2022年8月5日
小计5,160.0075.0000%-
本次向社会公众发售的股份网上发行股份1,720.0025.0000%2021年8月5日
小计1,720.0025.0000%-
股本总额6,880.00100.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中规定的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1]审字第90168号),2019年-2020年公司净利润分别为8,772.30万元、7,392.9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1.2规定的上市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HAIRAYSHARPTECHNOLOGY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5,16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进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8月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5月25日
公司住所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100号
邮政编码519085
经营范围安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凭资格证经营);软件开发与销售;电子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网络系统集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安防视频监控产品软硬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号公告《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分类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公司电话0756-8598208
公司传真0756-8598208-802
公司网址www.raysharp.cn
电子信箱security@raysharp.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秘书申雷
联系电话0756-8598208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徐进董事长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278.20通过控股公司联众永盛间接控制公司2,252.80万股2,531.0049.0504%-
李志洋董事、总经理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133.00通过晓亮投资间接持股25.30万股158.303.0678%-
申雷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82.50-82.501.5988%-
张锦标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股东晓亮投资间接持股11.00万股11.000.2132%-
宋庆丰董事、副总经理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股东晓亮投资间接持股33.00万股33.000.6395%-
张静监事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股东晓亮投资间接持股5.50万股5.500.1066%-
杨亮亮副总经理、技术总监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股东晓亮投资间接持股6.60万股6.600.1279%-
庞继锋其他核心人员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股东晓亮投资间接持股6.60万股6.600.1279%-
谢坤根其他核心人员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通过公司股东晓亮投资间接持股1.65万股1.650.0320%-
赖建嘉董事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
苏秉华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
郭琳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
林俊独立董事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
徐学恩监事会主席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
王雷监事2019年3月至2022年3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公司控股股东情况公司控股股东为联众永盛。联众永盛持有发行人2,252.80万股,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43.66%。联众永盛成立于2004年5月21日,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600万元,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28号楼(樱花集中办公区0292号),法定代表人为徐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7629868492,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投资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投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报告期末,联众永盛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联泓货币590.0098.33
2徐进货币10.001.67
合计600.00100.00

经北京天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联众永盛资产总额为5,831.28万元,净资产为737.63万元,2020年净利润为692.22万元。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进。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徐进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278.20万股,间接控制本公司股份2,252.80万股,合计控制本公司股份2,531.00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9.0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徐进,未发生变更。

徐进,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统计学专业背景,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市场开拓,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营经验。现任安联锐视董事长。1991年8月至1992年7月,任江苏仪征化纤公司职工;1992年9月至1998年12月,历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北京办事处副主任;1999年1月至2001年7月,任中宝戴梦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01年8月至2002年9月,任清华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投资总监;2002年10月至2004年9月,任中国博泓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4年10月至今任联众永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任中联泓董事长兼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10年5月,任安联有限董事长;2010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13年3月至2013年11月,兼任公司总经理;2012年4月至今任华阳鹏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为1,720万股,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全部采用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联众永盛2,252.8043.6589%2,252.8032.74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广东风投550.0010.6589%550.007.994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SS)
汇文添富418.008.1008%418.006.075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粤财投资(SS)330.006.3953%330.004.79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进278.205.3915%278.204.04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齐梁242.004.6899%242.003.51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佛山风投(SS)242.004.6899%242.003.51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晓亮投资183.703.5601%183.702.67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李志洋133.002.5775%133.001.933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张萍丽112.002.1705%112.001.627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徐锦扬98.001.8992%98.001.42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刘静98.001.8992%98.001.424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苏彩龙88.001.7054%88.001.27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申雷82.501.5988%82.501.199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陈乘27.500.5329%27.500.399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王晓丽24.200.4690%24.200.35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杨静0.100.0019%0.100.001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小计5,160.00100.00%5,160.0075.00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1,720.0025.0000%-
小计--1,720.0025.0000%-
合计5,160.00100.00%6,880.00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34,407户,其中公司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北京联众永盛科贸有限公司2,252.8032.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550.007.9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3汇文添富(苏州)投资企业(有限合伙)418.006.0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30.004.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徐进278.204.0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齐梁242.003.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佛山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242.003.5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3.702.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李志洋133.001.9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张萍丽112.001.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4,741.7068.92%-

七、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未安排战略配售。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1,720万股,公开发行股票的总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全部为发行新股,不进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41.91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39.00(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2.64(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1,7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1.91元/股。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1,72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

根据《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4,357,458户,有效申购股数为151,557,999,000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13487906%,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8,811.51157倍。

根据《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7,163,498股,认购金额为719,322,201.1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36,502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529,798.82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36,502股,包销金额为1,529,798.82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122%。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2,085.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106.2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78.97万元。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7月30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CAC证验字[2021]0151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发行费用总额为7,106.23万元(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5,137.70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955.19万元;

3、律师费用:592.45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1.11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9.78万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1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4,978.97万元。

十、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5.87元/股(按照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1655元/股(按发行人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发行人委托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审计了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2月31日,中天运出具“中天运[2021]审字第9016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天运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安联锐视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中天运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阅字第90021号《审阅报告》。2021年1-3月财务数据以及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及“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珠海分行19610078801100002015
2招商银行珠海分行营业部656900007710903
3中信银行珠海体育中心支行8110901013701318210
4交通银行珠海格力广场支行444000902018170164888

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自2021年7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服务销售价格、服务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接受和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股权)购买、出售或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4、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说明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联系电话0531-82596870
传真0531-81287370
保荐代表人房凯、孙振
联系人房凯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安联锐视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民生证券愿意保荐安联锐视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房凯、孙振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房凯,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自2010年至今一直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主持或参与了惠发食品(603536)IPO

项目、北斗星通(002151)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孙振:保荐代表人,硕士学历,现任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总经理,21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主持或参与了北斗星通(002151)IPO项目、得利斯(002330)IPO项目、东诚药业(002675)IPO项目、惠发食品(603536)IPO项目、华文食品(003000)IPO以及北斗星通(002151)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

第八节重要事项承诺

一、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安联锐视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就所持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本公司所持安联锐视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安联锐视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2月5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安联锐视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安联锐视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安联锐视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安联锐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安联锐视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

3、本人所持安联锐视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安联锐视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2月5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安联锐视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三)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安联锐视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进、李志洋、申雷就所持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安联锐视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安联锐视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安联锐视所有;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

3、本人所持安联锐视股份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安联锐视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安联锐视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2年2月5日,非交易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安联锐视因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5、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四)其余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安联锐视股东广东风投、粤财投资、佛山风投、汇文添富、齐梁、晓亮投资、张丽萍、徐锦扬、刘静、苏彩龙、陈乘、王晓丽、杨静就所持安联锐视股份的锁定事宜承诺如下:

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五)实际控制人亲属的承诺实际控制人徐进之子徐浩鹏与实际控制人徐进的外甥张浩已出具书面承诺:

“1、安联锐视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也不由安联锐视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安联锐视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安联锐视的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遵守上述规定。2、若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安联锐视、安联锐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收益将归安联锐视所有”。

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安联锐视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特此确认和承诺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本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②本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③本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本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在本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本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增持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本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承诺:

①其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①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和/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三年内首次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每隔3个月任一时点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本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增持

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

本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之“2、(2)”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

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本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之“2、(3)”规定的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本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本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果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公司回购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5)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4、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条件

(1)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金额=控股股东最低增持金额(即人民币1,000万元)—其实际增

持股票金额(如有)控股股东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稳定股价的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本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向公司按如下公式支付现金补偿:

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即其上年度薪酬总和的20%)—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董事、高级管理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本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本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即负有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本公司愿意就上述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安联锐视控股股东联众永盛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根据安联锐视股东大会批准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安联锐视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企业将根据安联锐视股东大会批准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安联

锐视的股票的各项义务。如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安联锐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本人作为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事宜承诺如下:

本人将根据安联锐视股东大会批准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安联锐视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人将根据安联锐视股东大会批准的《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安联锐视的股票的各项义务。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则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除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原因和致歉外,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仍需稳定股价的,应立即按照相关承诺启动或恢复措施的执行。

三、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公司承诺

安联锐视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承诺

联众永盛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如下:

1、安联锐视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安联锐视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安联锐视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安联锐视实际控制人徐进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承诺如下:

1、安联锐视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不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安联锐视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情形,本人将自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相关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安联锐视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安联锐视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安联锐视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联锐视《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安联锐视实际控制人徐进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与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联锐视《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安联锐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股份回购的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三、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出具的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中天运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复核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广东联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6、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7、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验资机构,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制作及出具事宜做出如下声明和承诺:如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安联锐视就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责任主体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本公司,因此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本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承诺

安联锐视控股股东联众永盛就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依法履行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企业在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安联锐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安联锐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安联锐视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安联锐视股东大会审议;

(4)本企业违反本企业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安联锐视,因此给安联锐视

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安联锐视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安联锐视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企业直接/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安联锐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安联锐视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安联锐视实际控制人徐进就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在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安联锐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安联锐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安联锐视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安联锐视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安联锐视,因此给安联锐视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安联锐视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安联锐视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安联锐视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

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安联锐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安联锐视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四)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安联锐视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本人在安联锐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安联锐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安联锐视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安联锐视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安联锐视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安联锐视,因此给安联锐视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安联锐视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实施:

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通过安联锐视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且安联锐视有权停发本人应领取的薪酬、津贴并将其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安联锐视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安联锐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安联锐视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六、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说明和承诺

(一)控股股东承诺

安联锐视控股股东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实际控制人承诺

安联锐视实际控制人徐进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说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拟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安联锐视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广东风投、粤财投资、汇文添富、齐梁就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有关事宜说明并承诺如下:

1、在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安联锐视股票的,本企业/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企业/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企业/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企业/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本企业/本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

/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七、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公开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责任主体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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