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改期开庭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7月23日,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传票》,公司与大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象广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8月26日10:30分在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7)。
2021年8月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浙02民初1472号《改期开庭通知书》,现因客观原因,该案改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
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