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阅相关文件并经审慎分析之后,就公司向银行申请专项授信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了打造超高清视频生产基地,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2亿的专项授信额度,经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请示,长沙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由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2.2亿元专项授信额度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为公司总部办公大楼及演播厅的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之前。不动产权证书取得之后,公司自行抵押相关不动产,并撤销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
我们认为: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申请专项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未收取任何费用,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