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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1-3-2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03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进行事前审核,公司已在董事会前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向我们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获得了我们的认可,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和重组上市,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时适用了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应依法进行回避表决。

3.公司拟选聘的评估机构须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将来拟选聘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须与公司和交易对方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并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拟选聘评估机构程序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经过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在备案的评估结果的

基础上进一步协商确定,该等定价原则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次交易事宜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及其他可能涉及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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