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子公司与关联方租赁经营办公场地、购买存货设备及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进行充分的了解,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深圳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盐城新城福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盐城新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办公场地、购入汽车及配件存货及借款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开展,避免同业竞争,租赁及购销事项定价合理公允,借款事项符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开展需求,从而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经核查,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之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毅龙:
田 进: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