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对预先投入募集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4,211.17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3,980.34万元及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230.83万元。
独立董事:栾大龙、游达明、杨平波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