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立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出具的《说明》。张丽霞女士的配偶于冰峰先生,于2021年7月22日以均价7.99元购买公司股票2700股,并于2021年7月23日以均价8.22元卖出,构成了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于冰峰先生的证券账户交易记录,本次短线交易明细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数量(股) | 比例 | 交易方向 | 交易金额(元) |
2021年7月22日 | 2700 | 0.0002% | 买入 | 21,573.00 |
2021年7月23日 | 2700 | 0.0002% | 卖出 | 22,194.00 |
上述交易所得收益计算方法:卖出金额-买入金额=621.00元
上述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根据《说明》,于冰峰先生上述交易主要出于对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投资判断,并不知情和利用任何定期报告及业绩信息,系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误操作,不存在主观违规情况。并且相关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事先并不知晓配偶的股票交易情况,也不知情和利用任何定期报告及业绩信息,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谋求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于冰峰先生和张丽霞
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于冰峰先生的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于冰峰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盈利 621.00 元已上交公司。
2、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已经深刻意识到上述行为存在违规及不良影响,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独立董事本人及家人将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3、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向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将以此为戒,要求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审慎操作,杜绝违规交易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独立董事张丽霞女士及于冰峰先生出具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