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了本次董事会拟审议的《关于向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增资参与投资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中山新隆至江门龙湾段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议案》的文件材料,基于独立的立场和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该议案属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资本金由广东江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各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鲍方舟、顾乃康、刘中华、张华、曾小清
日期: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