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认为:任勇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任勇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王爱俭 孙广亮 徐浩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