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1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该部分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公司在塞尔维亚投资暨收购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在塞尔维亚投资购买资产,可建立海外生产基地,为海外客户特别是欧洲市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且收购完成后,股东双方将进行追加投资,在标的公司扩建或新建定型耐火材料及不定形耐火材料生产线,以提升公司在欧洲市场的产品丰富程度及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在塞尔维亚投资购买资产事项。
独立董事:徐殿利、叶国田、牟敦潭
202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