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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7

关于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凤归路3号2栋一层至五层;

赵伟,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曾兆豪,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光”)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23日,欧菲光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1,000万元至91,000万元。2021年4月17日,欧菲光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修正及致歉的公告》,修正后2020

年度净利润为-185,016.15万元。2021年4月29日,欧菲光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欧菲光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94,451.76万元。欧菲光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的2020年度净利润与实际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欧菲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欧菲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

欧菲光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1.6条的规定,对欧菲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欧菲光财务总监曾兆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欧菲光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伟、财务总监曾兆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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