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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履行了规定的决策程序,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事项。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保障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事项。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助于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发展。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亦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规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向明

罗党论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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