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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创数据”、“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于2021年6月7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委员会2021年第11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7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324号文批复同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承销管理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作为云创数据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要求对云创数据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共5名,认购主体共7个,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认购主体名称 | 简称 |
1 | 河南科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河南科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河南科源 |
2 | 南京凯腾瑞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南京凯腾瑞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南京凯腾 |
3 | 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纵贯策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纵贯二号 |
纵贯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纵贯一号 | ||
纵贯日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纵贯日升 | ||
4 | 海南科源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海南科源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海南科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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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兴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兴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兴阳投资 |
企业名称 | 河南科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MA44XJEA0A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8年03月05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河南科源豫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址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26号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5号楼10层27号 | ||
经营范围 |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有限合伙人 | 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99.86 |
2 | 有限合伙人 | 河南豫资朴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7.39 |
3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河南科源豫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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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河南科源与中信建投不存在关联关系。河南科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河南科源系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5、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根据《承销管理细则》、《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科源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2)本机构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对于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
(3)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4)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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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9)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10)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1)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4)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南京凯腾瑞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主体信息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南京凯腾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南京凯腾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南京凯腾瑞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302584208F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4年7月2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苏凯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91号南京江宁科技金融中心5楼531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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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出资份额占比(%) |
1 | 有限合伙人 | 李海洋 | 36.71 |
2 | 有限合伙人 | 崔军 | 31.65 |
3 | 有限合伙人 | 赵大为 | 9.49 |
4 | 有限合伙人 | 顾欣 | 8.86 |
5 | 有限合伙人 | 王磊 | 6.33 |
6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江苏凯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80 |
7 | 有限合伙人 | 南京汉唐思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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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根据《承销管理细则》、《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南京凯腾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2)本机构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对于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
(3)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4)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
(8)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9)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10)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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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1)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4)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深圳纵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深圳纵贯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326221997P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连琨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出资份额占比(%) |
1 | 自然人股东 | 周仁 | 60.00 |
2 | 自然人股东 | 毛智才 | 20.00 |
3 | 自然人股东 | 王连琨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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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然人股东 | 孙巍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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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8)本公司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认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9)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10)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1)本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公司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4)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深圳纵贯作为管理人参与本次发行的私募基金
(1)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日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纵贯日升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纵贯日升备案编码为:SLR584。纵贯日升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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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备案证明所示,该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协会备案。
(2)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纵贯一号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纵贯一号备案编码为:SQS581。纵贯一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备案证明所示,该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协会备案。
(3)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策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纵贯二号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纵贯二号备案编码为:SQG272。纵贯二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备案证明所示,该基金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协会备案。
(四)海南科源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主体信息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海南科源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等文件,海南科源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海南科源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60106MA5U2T214Y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21年7月6日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航 | ||
注册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32号新外滩复兴城第3层C3019房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出资份额占比(%) |
1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赵航 | 50.00 |
2 | 有限合伙人 | 张海钟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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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源系其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成立的投资公司。
2、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海南科源与中信建投不存在关联关系。海南科源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海南科源系使用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4、与本次发行的相关承诺函
根据《承销管理细则》、《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南科源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机构承诺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本机构不通过任何形式在前述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获配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机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2)本机构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对于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
(3)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4)本机构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本机构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机构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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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机构;
(8)本机构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认购本机构及本机构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9)发行人未承诺在本机构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10)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1)本机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机构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4)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兴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通过书面核查兴阳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兴阳投资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兴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302348451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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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7月1日 |
法定代表人 | 洪斌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北路2号院10号楼10层1004 | ||
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项目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出资份额占比(%) |
1 | 自然人股东 | 洪斌 | 83.33 |
2 | 自然人股东 | 洪鑫 | 1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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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对于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在本次发行认购前配合出具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证明;
(3)本公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为本次获配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6)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7)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
(8)本公司未要求且发行人未承诺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认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9)发行人未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10)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11)本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12)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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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公司将遵守并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
(14)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上述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或战略配售对象管理人均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并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无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规范》,河南科源、南京凯腾、纵贯二号、纵贯一号、纵贯日升、海南科源、兴阳投资将按照确定金额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金额的股票,具体股票数量根据确定后的发行价格为基础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主体名称 | 本次战略配售金额 |
1 | 河南科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不超过3,450万元,且不超过150万股 |
2 | 南京凯腾瑞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不超过800万元 |
3 | 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策略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不超过615万元 |
4 | 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稳健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不超过410万元 |
5 | 深圳市纵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纵贯日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不超过410万元 |
6 | 海南科源聚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不超过200万元 |
7 | 兴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不超过1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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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确定,合计配售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1,74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20%,即不超过348.00万股。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如上述认购金额上限合计折算股份数量超过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0%,将由发行人与战略配售机构协商确定各自认购股份数量。
3、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河南科源、南京凯腾、纵贯二号、纵贯一号、纵贯日升、海南科源、兴阳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4、限售期限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6个月。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由具有良好市场声誉和影响力、较强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
主承销商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承销管理细则》、《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科源、南京凯腾、纵贯二号、纵贯一号、纵贯日升、海南科源、兴阳投资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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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结论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承销管理细则》、《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河南科源、南京凯腾、纵贯二号、纵贯一号、纵贯日升、海南科源、兴阳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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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