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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30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1- 021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1号)核准,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88,008,000股股票,发行价格为4.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714,88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099,019.53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6,615,860.47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7月27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BJAA120472”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年7月28日,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中德证券与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截至2021年7月27日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银行账号初始存储金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阳支行(注1)11050169830000001773378,838,880.00 (注3)收购河北合众建材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
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管材生产建设项目(也称“河南商丘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烧结机头烟气脱硝项目”(也称“北海诚德镍业132+180烧结脱硝EPC项目”)
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注2)95508800440911003030引江济淮工程(河南段)管材生产建设项目(也称“河南商丘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清青环保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4101002490504160“烧结机头烟气脱硝项目”(也称“北海诚德镍业132+180烧结脱硝EPC项目”)

验资结束后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分别存放于上述相应银行账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或公司和清青环保,以下统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不得提现,不得通兑,不得透支,不能办理支票业务。对甲方上述不得办理的相关业务申请,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毛传武或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中对现保荐代表人的授权亦适用于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就更换保荐代表人及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通知自到达乙方后生效。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甲方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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